简介:<正>法理学是一盘大杂烩,在它里面分类归纳着关于法律的种种普逼思考。法所代表的是什么?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应当对法作何种评价?法是如何得以进一步完善的?法是不是可有可无的?谁创立了法?我们应该到何处去寻找法?法对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无法律保障的约束力而言,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是否应该恪守法规?法是为谁服务的等等?这些都是普通法理学所内含的问题。它们可能被忽视,但却不会消失。据说主张法律学者掌握法理学的正当理由是法理学能造就他们成为素质良好的法学家。我不赞成这种观点,至少就普通法理学而论并非如此,人们获得了法理学中法律推理和法律
简介:在目前法学研究中法理学内外部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是有价值的。界定不同学科的标准有内容要素标准和形式要素标准两类。法学是以内容要素标准来区分的学科,同时必须发现其中所包含的个别-一般和规范-描述这两对形式要素标准。法理学是从一般性角度对法律的研究,以此区别于法教义学和法律史学,构成了法理学的外部界限,这种一般性的研究是无法被取消的。依据规范性和描述性,法理学内部又可再分为规范法理学与描述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紧密关联,统摄于实践哲学。描述法理学再可分为经验法理学与分析法理学,前者试图通过经验调查得出有关法律的普遍认知,后者则更接近于有关法律的本质性论断。
简介:<正>我首先要讲的是,能和你们这么多人见面,我们感到作常高兴。你们这么多人在星期六上午这么早就来到这电,使我们深为感动。我想这在哈佛大学是不可能的。哈佛的学生们此刻还都在睡乡哩!因为我们在星期六就不上课了,我们一星期只上五天课。因此,我们回去之后,将把诸位在星期六还如此辛勤工作的情况转告我们的同事。关于美国法和中国法,我们是有许多东西可以交谈的。但是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到底要讲些什么才好,却很难决定。我想我们不妨讲得简短一些,然后给诸位留下一个提问的机会。诸位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共同讨论。我想谈谈我们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碰到的一些问题,以及我们试图加以解决的方法。然
简介:<正>死刑制度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就已成为北美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发展过程中,很少有人对美国开国元勋赞同的死刑制度提出根本的质疑.联邦首席法官沃伦曾经指出:"在我们整个历史中一直延用死刑.因此,当死刑仍被广泛认可的时候.不能说它违背了宪法上的残酷概念."他的死刑观可以说代表了美国司法界.20世纪前,报应刑和威慑刑思想几乎主宰了美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死刑被认为是一种既经济又实用的刑罚手段.直到19世纪30年代,马萨诸塞州立法院议员罗伯特·兰塔尔发起了一场否定死刑遏制力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才开始动摇死刑在美国的传统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