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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上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在打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基本合理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完善,本文仅就此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一)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应否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中规定了挪用公款后的三种具体用途,并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相同。这几种用途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补充规定 数额较大 犯罪构成 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
  • 简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条件。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这些与“归个人使用”有着紧密关联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争论,需要加以清理和探讨。  一、“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特征除了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公款外,还必须具备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特征。曾有学者提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理由之一是,被挪用的公款的去向及用途如何,仅仅反映行为人的动机差别,而动机如何,不应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理由之二

  • 标签: 刑法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单位使用"
  • 简介:<正>一、《补充规定》第三条在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的同时,又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两者应如何区别和掌握?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认定:第一,从挪用公款的时间来说,如果超过了三个月时间,即使在案发前已归还了,只要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仍要追究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在案发时未归还又不想归还或无力归还或拒不归还的应以贪污论处;如果案发后能如数退还或退出大部分的宜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第二,从归还能力上分析,有的具有能力归还而不全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数额较大 工作人员 补充规定 贪污罪 法律责任
  • 简介:<正>对内外勾结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常常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现行司法解释对认定挪用公款共犯的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

  • 标签: 挪用公款 共同犯罪人 通谋 挪用人 归个人使用 使用人
  • 简介:<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是对我国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修改补充,并规定了新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在此之前,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87年3月14日《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两次通过司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 补充规定 非法活动 贪污罪
  • 简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是当前惩治职务犯罪的重点之一。挪用公款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度,严重阻碍了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 标签: 挪用公款 个人使用 刑法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的犯罪不断出现,且数额越来越大,已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廉洁性,公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要遏制这种犯罪,就必须从公款的范围、犯罪主体、刑罚等各个方面予以完善.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立法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 简介:刑法典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表面上看,该条规定似乎挺具体,挺细致。但正是由于它对公款三种用途的划分以及“归个人使用”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诸多混乱;同时由于其将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于公款,从而造成了对各种挪用公物行为的放纵;而且由于资格刑和财产刑的欠缺,也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罪犯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文拟就上述缺陷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的混乱以及如何完善作一初步探讨。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立法缺陷 犯罪构成 犯罪目的 刑法理论
  • 简介:<正>被告人周某,男,系某县工业局局长。1990年元月,被告人周某的外甥胡菜找其借钱7万元做生意,被告人周某因自己没有这么多钱,便通过熟人关系找县工商银行办事处帮胡某贷款。办事处主任提出要有人作经济担保,被告人周某便擅自以工业局的名义当担保人,营业员便给胡某办理了七万元的贷款手续,为期一年,月息18%,到期还本息85120元。胡某因经营亏损,到1991年元月只偿还贷款25120元。贷款到期后,银行找胡某催收贷款,

  • 标签: 债务人 被告人 挪用公款罪 玩忽职守罪 经济纠纷 保证人
  • 简介:<正>第六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第二款又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公款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简介:<正>被告人姜长康,原系江苏省海门县铜棒厂厂长,海门县不锈钢制品二厂厂长、海门县货隆金属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经理。铜棒厂、不锈钢制品二厂及经营部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是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的乡办企业。1988年4月25日,经营部支部书记李翠芬要求借用4万元给其丈夫经营木材,并出具了借据。经姜长康批准,李从经营部帐户上借出公款4万元。同年7月5日和7月25日,李分两次归还了4万元本金。因没有约定利息,故李未付息。同年5月23日,铜棒厂科长朱秀英因与他人合伙经营木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 检察院 营利活动 不锈钢制品 海门县
  • 简介:对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我国的司法实践、刑法理论乃至立法机关传统上把其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利用人,把“使用”解释为三种类型的公款利用行为。同时,为了满足司法实践扩大该罪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不断扩张“归个人使用”的适用范围:将公款利用人扩张到企业、单位等非“个人”主体,将“挪而未用”、“挪而不用”等行为也作为犯罪来处理。但是,按照传统的解释逻辑,这样的做法始终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如果把“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挪用人(即作为“个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把“使用”解释为不按公款的规定用途而改变公款支配关系的行为(即公款“挪用”行为),就可以一方面满足扩大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排除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规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罪刑法定原则
  • 简介: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需立法加以完善:即取消“用款人”限定,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 标签: 挪款人 用款人 擅自挪用 数额限定 罪行协调
  • 简介:<正>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挪用公款罪后,理论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特别是两高1989年11月6曰颁布《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之后,许多问题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从而直接影响挪用公款案件的查处。本文试就当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 标签: 挪用公款案件 挪用公款罪 挪用人 使用人 行为人 争议问题
  • 简介:对新形势下挪用公款罪案的分析及思考曾岫萍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开放扩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挪用公款罪案上升幅度较大,严重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且,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办案的难度,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一、近年来挪用...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犯罪 司法解释 新形势 挪用公款案件 社会危害性
  • 简介:充分而适当的诉讼激励能够有效解决公司派生诉讼提起动力不足的问题。对原告的诉讼激励体现为对原告本人的激励和对原告律师的激励。当原告是善意时,可以要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进行补偿;在原告为公司取得实质性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一定比例给予原告回报;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股东直接受偿;将派生诉讼定性为非财产案件,法院只收取少量的诉讼费用:这些均为对原告股东的激励。有条件付费规则和或然性报酬规则是对诉讼有巨大操控能力的律师的激励机制。这些都反映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提高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积极性的有益探索。其中最具有效果也最有争议的是或然性报酬规则,其引发的滥诉和无价值和解问题具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性。对这些规则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后,取其精华兼收并蓄,对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将产生积极作用。

  • 标签: 资金激励 派生诉讼 或然性报酬 有条件付费
  • 简介:商南中医医院脱贫攻坚工作队成员深入过风楼镇炭沟村,入户走访,开展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再次甄别,切实做到底子清,信息准。并在群众大会上作出真金白银承诺,用四两拨千斤的办法激发贫困户发展产业,促其尽快脱贫。

  • 标签: 中医医院 帮扶资金 清洗工作 扶贫对象 发展产业 贫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