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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们一直称为理想的东西往往体现在三个领域:一个是宗教,一个是伦理,一个是艺术。如果再加上一个,就是由政治集权所造成的人们对于一个权威人格的向往。

  • 标签: 理想主义 中国梦 中国 学术研究
  • 简介:在法治理想主义路线中,中国民间组织的法治意义被描绘成如下一幅法治秩序的生长图景:在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互动中,多元化的民间组织通过协商、谈判参与立法实践,形成被共同认可的、且对国家法律有支撑和补充作用的“民间法”。法律运行方式亦从全能独断式向参与、协商式转变。然而,如此一幅民间法律治理的理想图景却遭遇到现阶段中国民间组织生长艰难的挑战。与法治理想主义理想性立场为核心的分析进路不同,法治现实主义更关注法治现实进程及其制约因素,在民间组织等相关问题上,更强调分步推进战略,谨慎寻求得近期行动的可行性及其与远期行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由此,在几个重要方面形成了与法治理想主义不同的理论特点。

  • 标签: 法治理想主义 法治现实主义 民间组织
  • 简介:<正>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司法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纲和核心,也是司法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弄清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道德、司法伦理学的建设和搞好司法实际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人们的认识是不一致的。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平等、服务于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忠实于社会主义法律”。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恰

  • 标签: 司法道德 什么是社会主义 道德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 司法工作者 道德规范体系
  • 简介:雅典的帝国雄心因其在伯罗奔尼撤战争中的失败而宣告破灭,然而,虽说它的角色改变了,但是它对希腊的影响以及最终对整个古代世界的影响却毫未减损。雅典在失去帝国之后日益成为地中海地区的教育中心,而它的这种地位一直延续到了其政治独立消失之后,并且实际上更是延续到了公元开始后的年代。雅典所具有的那些讲授哲学、讲授科学以及讲授修辞学的学府乃是欧洲最早的大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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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过法律把种种体现不同价值观的相互冲突的因素转变为建设性的综合体,这是法律整合欲达到的目的,为使此一目的得以完成,通过法律所进行的社会整合过程必须是一个有机整合的过程,一个使人们信任法律的过程和一个形成制度性架构的过程,而所有这些过程最终依赖的是良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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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富勒在批评哈特的承认规则不足以作为法律权威基础时提出了“法律道德性”这一概念。法律道德性内含于法律的内在目的。法律的内在目的决定了一个法律制度存续的基本条件,因而这八方面要求实际上构成了法律之所以是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道德性在实践运用中有“义务德”和“愿望德”两种形式,前者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的创造和管理过程,后者则作为法律创制者和管理者的角色道德发挥作用。法律道德性在性质上既是法律,又是道德,在法律实践中它同样既以法律又以道德的形式规范着法律的创造和管理过程。

  • 标签: 法律道德性 承认规则 法律的内在道德 合法性原则
  • 简介:法治的观念来自于这样的政治理想: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法律制度是充分自主并且至高无上的,政治生活的根本权威标准是(且仅仅是)法律。然而这里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是充分自主并且高高在上的,它的规范性来源又是什么?法律是人为创造的,法律本身无法独立于那个创造法律的意志,并且进一步,它也不应该高于这个意志。众所周知,关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在法哲学界存在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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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这是中国古代儒家“德法兼用”、“德主法(刑)辅”思想的简明概括。现在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又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这固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不妨借鉴先秦儒家“德治”的某些合理因素。其中一个重要思想是:德治的主要锋芒,是要求执政者“为政以

  • 标签: 制约国家权力 道德约束 道德自律 权力腐败 社会权力 强制力
  • 简介:法律形式主义具体表现为法律理论领域中的概念形式主义与审判实践中的规则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提出了法律形式主义具有逻辑之谬、实践之弊、目标之虚三宗罪。法律形式主义在逻辑上不考虑概念适用的具体语境、错把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当作逻辑的唯一模型、无法反应现实的法律实践;在实践中忽视先例原理的两面性、忽略法官裁决案件的实质理由、忽视审判结果的实质正义;在目标诉求上追求虚幻的唯一正解式的确定性。法律现实主义质疑法律形式主义有关法律确定性本质和范围的观点,并不反对法律实质上应该是确定的这一命题,他们诉诸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去发现现实法律确定性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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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宪政主义与自由主义是两个不同的西方政治思想传统,本文将探讨两者与立宪政治的关系。据此论证现代中国自由主义因其内在逻辑缺陷而无法在立宪政治进程中发挥人们所期望的作用,相反,宪政主义思想和实践更为有效地推动了中国宪政秩序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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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司法,是联结法律与生活的枢纽,是建立法律秩序的关键环节。而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价值为任务的司法活动,既依赖于完备有效的司法体制安排,也依赖于司法人员必须具有其职业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良心、荣誉观念。一套完备的司法体制还必须有健全的司法职业道德的配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由司法这一国家职能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文拟从司法与司法职业道德的关系的角度,谈谈司法职业道德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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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87年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在福特基金会的赞助下计划组织全球性比较宪政研究。这个计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宪政及其社会结构、动力资源和文化场进行跨学科、跨文化、跨政体,跨时代、多边性考察和分析,激励世界各地的学者和公民对宪政这个到目前为止仍然相当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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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引言《磨镜》〔1〕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如果不知道所“磨”之镜乃高悬之“秦镜”的话,很多人可能会把它当成一位女权主义者描绘女同性恋的著作-在中国古代,所谓“磨镜”原本指的是因女同性恋双方有同样的身体结构,似乎在中间放置了一面镜子而在厮磨。如果说明是“秦镜高悬”的话,便可避免这种误会。《西京杂记》中记载秦代咸阳宫“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硋……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2〕秦镜可洞察人性善恶,是非曲直,以镜喻官,则判案公正廉明,不徇私情。以镜为鉴,法尚平直;所磨之镜,便是教导培育修齐治平经国理事的理想的法律人。《磨镜》的特别之处在于,它虽然是在探讨理想的法学教育,但并非是针对当下法律院系具体课程制度利弊之研析,亦非站在中西比较的层面分析不同法系具体教育设置的问题,而是经由法史学层面检视传统中国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律观念对于法律人培养之优劣,与当下相映照,以收比较之效,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辨析何为真正的“法律人”,探究何为法之精义与法律人之德性,如何在治事与治国层面上成就法律人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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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在界定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概念的含义以及考察历史上的人文主义与科学、科学与人文主义的冲突和分裂及其内在原因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人文人对科学的误解和偏见,尤其是科学的人文主义(新人文主义)和人文的科学主义(新科学主义)的丰富内涵。作者认为,迈向科学的人文主义和人文的科学主义,这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发展和繁荣的需要,是科学文化和人文文化整合和统一的要求;这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和长远的目标,但是绝不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

  • 标签: 科学人文主义 科学的人文主义 新人文主义 人文的科学主义 新科学主义
  • 简介:道德重树与禁娼工作张爱民,万自新当一些人尚在卖淫嫖娼是否有罪,是否有害的怪圈中躇踌、茫然、无所适从,还在挖空心思为其标榜的所谓需要论、有利论、安全论等论调作苍白的辨解时,卖淫嫖娼以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向人们亮出了黄色警告牌,其不可低估的危害也表现得淋漓...

  • 标签: 道德教育 禁娼工作 道德品质 预防和控制 道德伦理观念 社会丑恶现象
  • 简介:相比普通的社会生活领域,道德对于行政权而言其意义更为深远。一方面,道德是规范行政权的相关法律中必备的内容,丰富、充实着法律的具体内容及形式。另一方面,道德可以弥补法律无法完全覆盖的“空地”,促进行政权的改良与进步。法律与道德在行政法领域的协调互动,共同维护着法律的权威与个人的自由尊严。

  • 标签: 行政权 道德 互动
  • 简介:<正>在我国,婚姻家庭是与社会紧密相联,息息相关的。一旦婚姻缔结,家庭形成,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对双方,对子女、对社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我国千万个和睦、幸福、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反映出了我国社会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安定团结的社会生活。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不断增强的今天,离婚问题之所以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这不仅是由于离婚纠纷的增加和离婚原因的复杂化,而且还在于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所以,正确对待离婚问题,依法行使离婚自

  • 标签: 离婚自由 社会主义道德 婚姻道德 离婚原因 当事人 婚姻家庭关系
  • 简介: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 标签: 企业形态 法定主义 类型化 开放性立法
  • 简介:<正>在封建社会,人治主义表现在治理国家的方法上,就是公开实行个人意志凌驾于社会之上、法律之上。个人决定一切意味着皇帝对于国家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宫庭的宰辅臣僚们以及州郡县府的各级官员,权力是皇帝“赐予”的,对人民来说,他们是集大权于一身的主宰,而对赐给他们权力的人来说,又是附庸和奴仆。虽然历代封建王朝也有法律,但“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无法遵从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末,官吏当然只有遵从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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