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以为,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在人代会上进行满意度测评与法无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15项职权范围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并没有人代会可以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类似规定。在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票决测评,固然可以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力度,增强建议办理实效。但是,人大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定性、程序性和规范性,无论是人事任免、监督工作,还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简介:笔者认为.代表在参加人代会议或者视察工作时.针对“一府两院”工作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大都属于一般性局部性工作方面的问题.不需上升到提请人代会进行审议测评。一是不在人代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内。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五项职权,大体分为保证法律法规、人大决议及计划预算的执行权.审查批准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各项权利等。
简介:首先.笔者认为,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是可行的。因为,虽然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人代会可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然而代表法关于“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具体规定,却把代表依法履行的建议提出权和同级有关机关、组织必须依法办理的责任划分得可谓尤为清楚。
简介:笔者认为,在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做法不妥.有失公允。不可否认,在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通过对代表建议办理的测评,改变一些部门和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不够重视的状况.调动提建议代表的履职积极性,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取得更大成效。但笔者认为其有两个弊端:一是容易导致以偏概全,因为并不是所有代表都能知晓每件建议的具体内容及办理成效。
简介: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实践证明。由全体代表在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能改变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不力的状况。效果也不错。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科学合理。
人代会对建议办理进行满意度测评于法无据
代表建议不宜在人代会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建议办理满意度测评可行有关操作办法需规范完善
人代会对建议办理进行满意度测评不妥且有失公允
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合适吗——效果不错但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