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金融诈骗罪是199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犯罪的决定》中首先予以规定的。1997年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门设立了金融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在理论界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说”与“不要说”之争,这些争论必然会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步步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对理论界的争论作出了积极反映,认同了“必要说”。2001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金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这一决定,使得在司法界认定金融犯罪主观目的方面的不统一局面暂时得以结束。
简介: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