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基本情况介绍贵阳市现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8973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2522户,市属工业企业383户,放射装置使用单位78户,从业人员227410人,中小学校1431所,学生477010名。全市共有市、县(区)级卫生防疫机构11个,有各类专职卫生监督员138人(食品卫生:64人,环境卫生:24人,学校卫生:7人,劳动卫生:9人,传染病防治:34人)兼职54人。多年以来,我市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的卫生监测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分别由省、市、区(县)及铁路系统按各自的分工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原则大致如下:(一)食品卫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对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中外合资、外资等涉外企业,跨省、地、州市的部份经营单位,进行监测、监督管理和证件发放工作;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对城区范围内市级、跨区(县)的部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测、监督管理和证件发放工作;区(县)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对辖区内县级以下(含县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测、监督管理和证件
简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诉讼又是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而且两者在受案范围、权限和处理方式等问题上又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之间就存在一个衔接问题。笔者仅就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求教于诸位同仁。一、复议与诉讼在受理范围上的衔接问题《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受案的范围基本上都限制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之内。但是,刚刚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远远超出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范围。它不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简介:本文旨在通过对上海市"月子会所"的调查与分析,探索"月子会所"卫生监管模式及监管重点,保障该场所内母婴健康安全。方法:对上海市36家"月子会所"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上海的"月子会所"已具规模,大中型月子会所占主导地位。会所选址以酒店内为主,除了母婴日常护理外,婴儿沐浴和游泳、产妇足浴和美容均出现在会所中。母婴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集中式空调、饮水卫生等,与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内容相同。大部分会所聘用医护人员,涉及医疗卫生监管。会所管理者普遍认为不需要开设医务室,也不希望按照护理站的设置标准来开设"月子会所",产妇和婴儿如果有需要诊疗的疾病或伤口,可以到相关医疗机构去就诊。结论:建议将"月子会所"纳入公共场所监管范畴,强化依法行医的宣传和监管,加大无证行医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