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近日,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法律政策执行副总裁来到中国向相关产业界以及政府部门等呼吁,中国立法应该为录音制作者增加“表演权”和“广播权”,以保护录音制作公司的投资,维持市场利益平衡。
简介:海外仓在实体仓库的背后,更加考验的是中国物流行业在智慧科技和现代管理上的水平,这也成为国内物流业发展升级的缩影王先生是北京一位经营外贸生意的老板,每天都要从北京向全球各地发货,近年来,海外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给王先生的公司带来了不错的收益,但每次提到"物流",他就不禁皱起了眉头。海外物流耗时长、费用也高,同时,国际物流市场透明度很低,容易产生纠纷。国货不缺少"卖点",
简介: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2001年我国第一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增加的概念,“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称谓源于《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之一.“‘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录像制品是我国长期以来的既有概念。
简介:2009年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自起草到公布历经多年,最后以目前行政法规中已不多见的暂行办法的形式出台,回顾该办法的制定过程,探寻立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制度设计考量,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立法过程中的博弈与衡平。
简介:一、《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2条的规定2012年6月《,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问世,这是表演者权保护历史上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北京条约》的一个亮点是在表演者权转让——这一困扰保护视听表演国际条约制定工作多年的问题上形成了突破。
简介:在国家版权局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建议稿》中,此前倍受争议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被予以删除,但此举是否能够真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仍值得商榷。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应当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采取批判性保留态度,在肯定其利益平衡价值的基础上,立法者应通过制度完善尽量弥补该项制度所固有的缺陷。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IFPI来华为录音制品呼吁表演权和广播权
进出口贸易的物流新思路
论录像制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新定位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博弈与衡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暂行办法》评述
视听录制品上表演者权转让问题初探——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2条谈起
重庆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出口产品应到海关备案
倒退抑或进步?——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