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6年12月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主要是为了应对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对于版权制度和邻接权制度的挑战而缔结的。两个条约澄清了一些已有的保护规则,同时也设立了一些新的保护规则。
简介:<正>一、我国商事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商事立法主要由《民法通则》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各类单行商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对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给予宽泛指导,各单行商事法律对各类商事法律关系作出具体安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逐渐频繁,现行商事立法模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且弊端日益显露。(一)商事立法体系不完善,存在诸多立法空白我国商事立法体系不完善是由现行商事立法模式决定的,立法模式的局限性导致商事立法在诸多领域出现空白。众所周知,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所追求的价值为
简介:关于版权的属性——比如,版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成文法上的法定权利等,从英国安娜女王法令诞生以来,一直是备受版权界讨论的基础理论性难题。20世纪末以来,国际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最新发展,使这一问题有了新的参照系和立足点。由此,“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很大一部分人的共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独辟蹊径,超越狭义的知识产权法学,从一个崭新的视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属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在肯定知识产权政策之合理性的前提下,揭示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政策安排,进而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战略目标与体系。文章特别指出,我国制定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正是我国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的知识产权战略政策体系。从2006年起,本文作者曾数次发表有关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论述与演说。本刊刊发这篇文章,希望能借此促动更多的人深入关注这一问题,进而从更加宏观的角度认识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