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概在2000年前后,英格兰的报纸上铺天盖地地都是关于法律援助制度将会根本性改革的报道和讨论。对于英国政府的这一举措,法学家大多痛心疾首,而经济学家往往赞成欢迎。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法律援助的国家之一,早在19世纪末,由公共开支提供的法律援助就已经出现了。二战以后,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逐渐健全成型,所支出费用也不多,大致只占政府支出的千分之二。但在80年代之后,政府的法律援助开支开始大幅上涨,特别是在工党上台以后的1997年到1999年三年中,政府所支出的法律援助费用增长了25%,总数达到17亿英镑。这虽然只占政府支出的百分之一,但对于长期缺钱花的英国政府,这种增长的趋势是很可怕的,钱当然是能省则省,要从节流上想办法了。
简介:要构建程序优先的刑事诉讼法,必须要回归对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性讨论问题上。当前刑事诉讼法致命性问题之一便是由于其缺乏规范性,而使得许多违反程序的行为难以得到处理;或者即便使得这些行为得到了处理,但并非真正按照诉讼程序处理的。刑事诉讼规范性的缺失,直接导致刑事诉讼法的不可诉性,进而致使诉讼结构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局面。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亦即程序性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侦控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的程序违法行为,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追究程序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就程序诉讼的内在构成而言,其包括以下几个要素:程序违法行为;程序违法行为审查的提出;程序违法行为的审理;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