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最终归于失败,模式设计脱离实际,超越国情,政府责任缺失,政策机制设计缺乏科学性、弹性调整度差是该模式失败的三大主因。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的重要内容。目前,不是讨论农民养老保障建与不建的问题,而是讨论如何重新构建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的问题。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三大民生保障方面,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热情高涨,说明三大制度的极端重要性,但它们是有优先次序的。当前,在农村还不具备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具备实行城乡统筹的条件。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缓解和逐步解决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责问题,是十分迫切的任务,应该优先于其他各项制度。在我国处于政府财力还不足以全面支持推进这些制度的历史阶段。应该统筹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地建立起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实行个人账户积累模式和资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等,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应该对原有模式认真清理整顿,正确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支持重构新型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
简介:1993年4月,由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出台实施,距今已有十二年了,尽管2001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制度》进行了调整,但是,无论是从《制度》本身需要规范的角度还是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实务上来看,《制度》都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亟待需要重新制定。具体而言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1987年启动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民政部负责。1992年,民政部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保险业务整顿与改革方案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需要整顿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在中央文件中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提上了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