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新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增设了“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而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这对适应各级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结算货款,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的运用,是很适时的,解决了以往签发商业汇票在“应付款”科目核算的诸多不妥之处。但是新制度规定:“购进商品、材料、物资而签发、承兑商业汇票时增汇本科目,增记‘库存商品’……’。我认为这一规定、不尽符合企业实际。因为商业汇票的回单是由购货单位采购员带回,而商品物资是通过承运部门运达,所以两者在到达时间上就可能有先有后,也可能同时到达,对一些边远销地的省外进货,由于受运输条件的影响,购进商品
简介:企业兼并实质上是一种“产权”有价转让行为,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本文把改变法人资格的收购兼并称为“完全兼并”,把改变投资主体的兼并称为“部分兼并”。“完全兼并”的兼并方,企业一般按“收购法”’处理帐务;“部分兼并”的兼并方,企业一般按“投资法”处理帐务。本文试就“完全兼并”中兼并方企业所付兼并成本低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即折价收购)时,将其差额作为‘项商誉”进行帐务处理的方法谈点粗浅的看法。一、企业“完全兼并”帐务处理的基点。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被
简介:<正>在我国现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中,商品退货业务发生后,根据有关凭证记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借方.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却不能提供准确、有效的会计信息.因每月“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余额已减除了退回业务的发生额,那么在此会计期间内,企业真正从事过的销售活动及本期中发生的退回业务只是简单地相加减,而形成余额的原因得不到反映.例:某企业上月售出商品800元,无销货退回业务;本月售出商品1000元,有200元(不一定是本期售出的)退回业务,那么,两期“商品销售收入”均为800元,列示在收益表中,本月商品销售收入和上月无区别.但这中间的确存在较大差别.本月退货与销售相比占1/5,但因现行处理方法的缺陷,我们无法从会计报表中判断有无退回业务或退回多少.实际上,这一信息对管理者选择供货渠道,安排人员及总结销售经验都是很重要的.
简介: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发生以前年度的经济业务未能在当期进行及时处理.而需要在本期进行相应的补充处理,以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完整。这种需要跨期处理的调整事项在会计实务中很难完全避免,特别是有关所得税的调整往往要在下一年对上年的计算错误进行纠正。对于以前年度事项的调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人结合有关会计准则及实务中的操作谈点看法。1992年财政部颁布的行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就以前年度事项的调整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利润分配表的格式中列出了”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两个项目。按照这一报表格式,对以前年度的损益类科目所作的调整被视同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当前,一些文章认为对以前年度的损益
简介:<正>销售折扣或称现金折扣,是指企业赊销商品后,为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一定折扣的优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对于商业折扣业务中售价折让与交货同时发生是行得通的,而对于赊销业务中的现金折扣而言,在企业销售产品时.折扣发生与否,尚属不确定事项(仅在合同中作了享受折扣优惠的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因此赊销发生时势必就只能按全部销售额计税,而一旦购货方在约定时期付款,享受折扣优惠,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折扣额相配比的增值税由谁承担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寻求计税销售额与会计核算中销售净收入的一致.具体处理可分两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