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合伙制企业具有创立简便、容易解散、相互代理、责任无限和利润共享等特点,它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形式。合伙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合伙人的增多,可转化成现代企业制度中主要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服务业中,合伙制企业最为普遍,有些国家甚至在法律上排除比合伙制企业具有优势的公司与诸如医疗、法律、公共会计等行业的经营。这是因为,公司是“虚拟法人”,个人服务在以公司形式提供的过程中,个人责任有丧失的可能,而合伙制企业是一种自愿组织,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中合伙制企业的组织也较为普遍,因为这种组织包含了更多人的资金和能力,对扩展业务和经营都有利。
简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合伙企业有了较快发展,但合伙企业普遍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因而在利益分配和财产处理中易产生矛盾,而诉诸法律。实践证明,在审计此类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注册会计师要严守职业道德,保持高度谨慎首先在接受委托前,要充分估计审计风险,详细调查了解案情及企业内控制度、财务管理、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资料是否齐备。否则,不予受理。其次,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枉法,不偏听偏信,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出具审计报告。二、明确审计内容和重点,正确做出审计结论合伙经济纠纷的焦点主要围绕合伙经营的盈
简介: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给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带来本质的变化。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看,有限公司制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合伙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人胜任能力缺陷导致审计失败所形成的赔偿事实,要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从风险控制的主体和节点上看,有限公司制的风险控制是通过总分所架构,并设置相应部门和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实现风险控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则要求合伙人个人依赖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来控制,合伙人职责通过合伙协议相互承诺和约定,不得转移和委托。因此,规范合伙人行为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行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