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律师同志:去年5月底,邻村范某将所承包的1.2亩责任田转包给我,作为取土制砖之用.双方议定:第一年开采泥土前,由我付给范某5000元定金及1000元青苗损失费;第一年结束之后,由我每年给付1000公斤水稻给范某.合同签定后,我按合同付给了定金及青苗损失费.6月底,该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范某无权转让、改变耕地用途而终止我与范某间的协议.我找范某双倍返还定金,以及退还青苗损失费,及赔偿制砖工棚设施等损失.他却称损失是我造成的,与他无关.请问:私自转让、改变耕地用途,损失该由谁负?读者:陈清
简介:摘要:核电项目作为大型复杂的综合性工程,由于其安全标准高、技术复杂、工程接口繁杂等特点,工程建设周期也相对较长,相应的合同周期也较长。作者从自身管理执行某核电项目长达十余年涉外合同的管理经验出发撰写此文,旨在为核电项目长周期合同的管理实践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