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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修改后的《行政诉讼》从立法目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完善证据制度。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强化执行等方面作了诸多实质性修改,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功能导向明确,价值指引清晰。税务机关应当适应修改后的《行政诉讼》的新要求,在理念思维、实施决策、出台制度、内外管理、行政执法、税收服务.化解争议以及诉讼应对等方面谨守权责边界,坚守法治底线。

  • 标签: 《行政诉讼法》 司法审查 税收法治
  • 简介: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层级结构不合理,集中体现在规范性文件所占比重过大,从而为税收执法埋下了隐患。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就给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文章尝试从典型案例入手,在分析规范性文件的执法风险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层级结构等方面提出降低制度性税收执法风险的破解思路。

  • 标签: 规范性文件 税收执法风险 司法解释 规避风险
  • 简介:“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分析”是《财务管理》教材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利用数学中直线方程的性质解释“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分析”分析两个以上筹资方案的决策原理,显得非常直观和透彻。

  • 标签: 筹资方案 直线方程 无差别点分析法
  • 简介:法律解释的目标不在于探求法律文本的原意。而在于将立法中抽象的正义转化为适合于个案判决的具体的正义。税法解释的最终目标是具体的税收正义,而此最终目标必须通过基本目标、规范性目标和法律滥用禁止目标等次级目标的视域融合而实现。据此,税法解释应当遵循以合法性解释为基础。以合目的性解释为补充。以法律漏洞填补为例外的原则。

  • 标签: 法律解释 税法解释 目标 具体的税收正义
  • 简介: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或代位诉讼,它已为各国公司立法认同,并成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我国有必要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具体有: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规定单个股东股还是少数股东权,二是股份持有时间的要求,三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否为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东,有表决权股东与无表决权股东的限制;在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上规定为控制股股东、董事;诉讼请求范围包括停止违法和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诉前程序为30日即可;诉讼实体条件为实施了诈欺和严重疏忽行为、造成损失并不能用其他方式有效排除;律师费用胜诉由原告公司负担,败诉自行负担。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少数股股东 控制股股东 司法救济
  • 简介:国有资产流失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严重问题,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不啻为一条有效的途径。我国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应采取“三元制”的启动模式,即个人、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可采用前置审查和事前预防诉讼模式;公益诉讼成本应在原告、被告、国家之间合理分担,兼顾公平和效率;应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奖励公民进行公益诉讼

  • 标签: 国有资产 公益诉讼 诉讼模式
  • 简介:反垄断的实施效果需要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为保障,但目前我国缺乏非法垄断行为刑事责任制度。从必要性角度分析,非法垄断行为具有应刑罚性,从可行性角度分析,设置非法垄断行为刑事责任更有利于发挥反垄断的作用。借鉴国外非法垄断行为刑罚制裁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从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分析完善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与刑法的衔接。

  • 标签: 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 刑事责任
  • 简介:根据刑法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普适性,刑法司法解释应分为刑法立法性解释和刑法裁量性解释。而刑法司法解释的实质是刑法裁量性解释,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个案时对刑法精神和条文的理解,这样的解释只具有个案性。两院刑法立法性解释存在诸多缺陷,应使立法性司法解释隐退,完善刑事立法,把刑法司法解释定格为刑法裁量性解释

  • 标签: 刑法 司法解释 立法性解释 裁量性解释
  • 简介:刑法解释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进行,不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思想相背离,文章以晚近以来最高司法机关涉税犯罪的司法解释为核心,具体分析了涉税犯罪刑法的司法解释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方法不合理等问题。

  • 标签: 罪刑法定 司法解释 涉税犯罪
  • 简介: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着对税收法定原则遵循不足、对税法公平原则遵循不够以及行政解释权过大等三类问题。这些问题与我国税收法定原则长期实际缺位、税法目的多元化、目的解释规则不明确以及解释体制安排等原因有关。因此,规范我国税法行政解释需要从强调税收法定原则、明晰税法目的和解释规则以及提升立法级次、调整解释体制等方面入手。

  • 标签: 税法行政解释 税收法定原则 立法级次 解释体制
  • 简介:下面记录的这个案例,发生在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以后,涉及到老所遗留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其间又牵涉到银行出具虚假进帐单等验资诉讼中常见的第三者责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案件中到一些民法的基本理论,具有探讨价值,案件的处理结果又比较理想,特将诉讼的过程记载下来,希望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所启迪。

  • 标签: 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诉讼 案例
  • 简介:基本案情2000年3月,A国税分局在对B企业进行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当年2月份该企业从C市D公司取得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嫌疑。该分局对这两份专用发票进行深入调查,发现确属虚开。其后A分局通过对B企业的经营情况作进一步检查,又发现该企业上一年度5月份也有两份从D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于是,A分局决定对这4份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A国税分局只有B企业当年2月份取得的专用发票为虚开的证据,并不能证明B企业上一年度取得的2份专用发票也是虚开的,判决A分局撤销处罚决定,并由A分局重新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 标签: 中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 证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