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风险管理是保险企业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保险企业的风险主要是保险业务风险、投资风险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的定义方法较多,新巴塞尔协议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足的或错误的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名誉风险。这一定义在国际金融界得到了普遍认可。国际上许多保险企业也采用了这一定义。近年来操作风险管理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普遍重视,先进的国际保险公司已经把操作风险管理列为风险管理的内容之一。我国保险企业虽然也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对操作风险仍不熟悉。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国际保险企业与中国保险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将日益激励,为了缩小与国际保险企业操作风险管理技术的差距,更加从容的应对挑战,我国保险企业应该开始进行适合自身特点的操作风险管理研究和实践。
简介:我国财险企业的操作风险管理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建立损失事件库,损失数据的缺失导致量化分析的研究较少。通过搜集整理并分析近15年来财险企业的欺诈类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现数据具有“高频低损”和“低频高损”的特征,因此采用两阶段损失分布法(PSD-LDA)进行拟合。考虑到操作风险事件的属性以及数据搜集的不完整性,运用复合Poisson-Geometric分布来拟合损失频率从而度量欺诈类操作风险损失,并计提了相应的经济资本来抵御非预期的操作风险损失。结果表明,相对于设定损失频率为齐次泊松分布,基于复合PG分布的PSD—LDA模型能更好的拟合财险企业欺诈类操作风险损失,为我国财险企业操作风险的度量和管理提供了新思路。
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围绕着第76条规定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理论和实务中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务以及主流观点来看,现行中国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无论从侵权行为法还是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都有其缺陷和问题。现行解释在给理论和实务带来混乱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在借鉴其他国家现行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体系与模式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交强险赔付原则作出调整。从而实现“有效救济受害者”与“避免使加害人承担过重负担”两者之间的平衡。
简介:海上救助属于海事的范畴,是指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遭遇到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自身的力量又无法排除危险时,需要借助外界力量来进行援救的一种行为。前来援救的外界力量可以应遇难船舶的请求而来,也可以自愿赶来;可以是专业救助机构派出的船舶,也可以是过往的其他船舶。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为了明确彼此在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使救助工作顺利进行,一般在救助开始以前需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救助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是双务合同。它的订立是以诺言交换诺言,即救助人以承担对遇难船舶采取救助行为的义务来换取被救助人承担在救助行为结束后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