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以及国务院于1986年1月公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对地名用字作如下规定:一、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用自造字、
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