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受聊城市委托,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专家组对聊城市“十三五”规划纲要进行了讨论、修订和反馈,与聊城市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互动。这里,对聊城市“十三五”规划理念、战略构想等提出初步建议,并将其概括为“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简介:
简介:在旧方志编纂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叫做“不越境而书”,就是要求志书编纂者只记述本境以内(本行政区域以内)的地、事、人、物,包括地理、建置、田赋、桥梁、津渡、市集、学校、衙署、城池、兵事、职官、选举、人物、风俗、艺文、灾异等项内容。在古代交通闭塞、生产力落后、经济和社会发展迟缓的情况下,志书编纂“不越境而书”的规定执行起来并不困难,因而代代相继,被作为一条重要的编纂原则延续下来。
简介:1979年8月7~8日,在北京市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挑起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论争的,已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民法与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座谈会预设三个问题:一、我国应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即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二、如何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简介:本文通过“犯罪免发遣”入律及例文的变化,尤其是诸多案例所暴露的问题,揭示清代社会两大法律主体——旗与民法律关系的调整及其意义。
简介:近年来,社会上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事件频发,2017年3月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设立了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制度,两条的规定言简意赅,但也暴露了其中许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其次针对申请主体、临时监护措施、撤销法定事由、判后安置、恢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对今后《民法总则》的完善提出了修改意见。
聊城市经济规划要体现“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试论《魁北克民法典》
“越境而书”应是二轮志书编纂的一项通则
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亲历记
洛阳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发布《洛阳市志(1991-2000年)》行文通则(2002年12月2日)
清代旗、民法律关系的调整——以“犯罪免发遣”律为核心
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评析——基于《民法总则》第36条和第38条
历尽沧桑数十载 开拓进取创辉煌——记“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