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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今天Blog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热门话题。“今天你博了吗?”也成为人们生活中最时尚的问候语。Blog是什么呢?Blog是以网络为载体,迅速便捷地发布自己的心得。及时有效轻松地与他人进行交流。再集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展示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由于博客的进入门槛几乎为零.并且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对独立又较为自由的空间.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们使用。博客进人中国网民的视野是2002年,在2005、2006年进入发展的“井喷”时期。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大陆的博客作者已达1750万之众:博客空间达3370多万个:而博客读者的规模已高达7500多万。从政界商界学界到草根阶层。写博客的队伍日益壮大.

  • 标签: 博客 法律问题 中国互联网 侵权 BLOG 相对独立
  • 简介:通常而言,文学角色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以及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的基本理念,文学角色几乎不能单独作为版权客体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当其具有独创性且非一个抽象思想而是一个经作者充分描述后的具体表达时,则有单独作为版权客体获得保护的可能。同人作品在本质上还是一个借用他人在先作品的文学角色进行二次创作的问题,通常而言虽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但二次创作应当尊重作者的情感表达而不宜随意扭曲。

  • 标签: 文学角色 独创性 思想与表达二分
  • 简介:建筑领域的专利权纠纷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增加也在不断增加,该类纠纷因为涉案技术方案专业化程度高、施工环境和步骤复杂、侵权认定时技术比对难度大、责任主体多且不易区分等特点成为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疑难案件。文章总结了建筑领域的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权行为认定、不同主体责任如何划分、怎样确定具体的责任形式等问题,为该类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提出了解决办法。

  • 标签: 建筑专利 专利权 专利侵权 侵权认定
  • 简介:定牌加工在我国的加工贸易中一直占据着相当比重。但由于定牌加工存在商标侵权的诸多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定牌加工行为,保障国内定牌加工的稳步发展,国家应对定牌加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需要对定牌加工侵权情形及相应处理予以明确。

  • 标签: 定牌加工 加工贸易 商标侵权
  • 简介:短信服务商的自律在制止垃圾短信方面是会有成效的,垃圾短信的接受者也存在过错时,垃圾短信多以此两种方式发送

  • 标签: 侵权问题 垃圾短信 浅议垃圾
  • 简介:共享经济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一种基于共享闲置物品或服务的新的经济模式。共享车作为共享经济最为重要占比也是最高的分支模式之一,随着我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而得以迅猛发展。共享车发展模式主要为共享实物模式、共享信息模式以及共享实物与信息的深度融合模式;因属新型商业模式,加之立法滞后、法律关系复杂等因素,共享车侵权责任需考虑共享车遭受侵权、共享车侵犯第三人权利这两种类型,以及在交通事故、泄露数据信息、二维码诈骗、故意破坏车辆等具体侵权行为下不同主体责任承担情形;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以及强化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以促进这一新经济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

  • 标签: 共享单车 共享汽车 侵权事故 赔偿责任
  • 简介:人身损害行为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人格利益补偿与财产性利益的补偿。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人格下经济利益的补偿在认定标准上的地域差异,使民事主体并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整也造成民事主体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

  • 标签: 侵权责任 人身侵权 预期利益 人格利益
  • 简介:视频分享网站在方便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版权侵权纠纷。视频分享网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在责任承担和归责原则方面与直接侵权、共同侵权存在区别,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却没有关于间接侵权的明确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脱节。在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的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网站主观过错的判定。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法院的判决集中体现了司法者对该问题的理解。

  • 标签: 视频分享网站 间接侵权 归责原则
  • 简介:短信服务商的自律在制止垃圾短信方面是会有成效的,垃圾短信的接受者也存在过错时,垃圾短信多以此两种方式发送

  • 标签: 侵权问题 垃圾短信 浅议垃圾
  • 简介:伴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中与“问题专利”不当运用相关的案例逐渐增多,相互矛盾的判决并不鲜见,所以有必要依据比较法的经验及司法实践的判断对之进行重构。对于权利人权利行使行为具备违法性与否的判断,应本着在最大限度确保宪法所保障的诉权的同时,兼顾被控侵权人的利益保护,以防止权利救济措施的滥用。为使相关解释更具有操作性,可借鉴日本的相关司法经验,对相关权利行使行为设定明确的界限,并建立相应的与其规范功能相适应的解释论。

  • 标签: 问题专利 不当起诉 不当财产保全 商业诋毁
  • 简介: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司法管辖地如何确定,造成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已成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重要问题。网络法律在协调人格权与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使公众利益作些让步,避免给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障碍。

  • 标签: 网络 名誉侵权 侵权方式 网络服务提供商 过错责任 管辖
  • 简介:即发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尚未发生但存在着发生的危险,或虽然已经发生但尚未产生一定损害结果的行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一切侵权的认定均须以已经造成的损害为条件,无损害就无责任。然而这种理论如果绝对地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将十分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

  • 标签: 即发侵权 TRIPS 民法理论 损害结果 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
  • 简介:侵权必为他人之权利所控制之行为。认为直接侵权行为受他人权利之控制,间接侵权行为不受他人权利之控制,违反逻辑。直接与间接是一组两极辞端,当侵权主体数量在两个以上,如果不选定特定主体为参照,根本不存在直接与间接的问题。如果选定参照,比较二者的依据,只能是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而以侵权发生的时间先后来区分侵权,意义何在?传统民法之共同侵权理论完全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之复数主体侵权问题。再对侵权作直接与间接之分,多此一举。"过错"是侵权之唯一要件,视频网站侵权责任的根据也不例外。当视频网站提供侵权视频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当视频网站提供存储服务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提供侵权视频还是提供存储服务,均以过错为侵权之唯一要件。而所谓的过错标准,即应知标准。后引入普通法之"红旗标准"规则,换汤不换药,"红旗"是"应知"的代称。

  • 标签: 视频网站 共同侵权 间接侵权 红旗标准
  •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2条可能不完善,但在逻辑上,我们不能否认它充要条件的地位。第22条给出了“无过错”的范围,等于给出了“过错”的范围。传统民法以“过错”为侵权的唯一要件,视频网站侵权责任的根据也不例外。对视频网站的“过错”的认定,在实践中集中表现为对“应知”的认定。

  • 标签: 视频网站 共同侵权 间接侵权 红旗标准
  • 简介:范围、类型以及基础是侵权请求权的三个核心问题,侵权请求权的范围包括绝对请求权,但不包括相对请求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请求权应当类型化为"防御请求权"、"保全请求权"、"补救请求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请求权基础的设定含混不清,有待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第37条可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第242条和第244条,属于物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应属第37条的特别规定。

  • 标签: 侵权请求权 绝对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 类型
  • 简介: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致精神损害既没有豁免也没有作出赔偿规定,而我国理论界对于行政侵权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6)该案对行政侵权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金

  • 标签: 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 简介:性骚扰是国际性社会问题,各国都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涉外性骚扰是性骚扰的特殊形式,存在特殊法律问题。涉外性骚扰在我国时常发生,我国惩治涉外性骚扰的法律尚不完善,司法审判尚不规范,受害人尚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加强我国反性骚扰理论研究,完善我国反性骚扰立法,强化我国反性骚扰司法,公正补偿受害人,是当下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 标签: 涉外 性骚扰 法律问题 探讨
  • 简介:人工智能对人类驾驶者的替代和取代,消除了人类驾驶者的鲁莽行为,让智能汽车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但人工智能对人类的替代导致主体和过错难以认定,对侵权法提出了挑战。侵权法应对的原则在于,一方面需要填补受害人损害,另一方面需要不妨碍新技术的升级和推广。基于此,我国侵权法可做如下应对:放松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减轻举证难度,扩大产品质量的适用范围来保护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但是,这种扩大,不能推翻产品存在缺陷这一前提;机动车事故应该统一为所有人或者保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这样可以解决智能汽车和智能汽车、非智能汽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不会在智能汽车所可能导致的主体缺失和过错认定等方面产生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汽车 产品质量责任 机动车事故责任
  • 简介:随着国家版权局对网络新媒体版权问题的日益重视,从2009年12月8日下午开始,一大批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视频网站、论坛相继被关停。依附于提供影视作品下载服务网站、论坛生存的各大字幕组也受到了沉重打击,虽然目前字幕组论坛没有被有关机关下令关闭,字幕组成员也未收到著作权人的警告函,但行走在灰色地带的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是否违法,字幕组在商业化后是否会引来刑法的打击等问题并未明了。另外,字幕组与电影产业的盗版问题关系密切。在不久前,以色列的反盗版组织要求独立翻译组织停止通过P2P程序传播流行电影、电视节目的字幕,支付100万新谢克尔赔偿并公开表示道歉。因此,字幕组的侵权责任和归责原则具有研究价值,而目前国内也尚未有专门研究字幕组侵权责任问题的论文,笔者将尝试在本文中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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