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权利贫困是精神贫困的表现之一。权利贫困不仅是物质和精神上致贫的重要原因,而且直接导致了贫困群体在政治参与上处于纠结、无奈和冷漠状态。贫困群体政治参与的冷漠反过来又加剧了权利贫困和精神贫困,从而经济上更难脱贫。权利贫困如果不加以阻断,精准扶贫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乡村振兴和乡村善治之路将会异常艰难。当前,精准扶贫要在物质扶贫继续发力的基础上,更要把精神扶贫权利扶贫作为着力点和战略目标。为此,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提高贫困群体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用精神脱贫权利脱贫带动物质脱贫,从而实现中国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现有贫困人口全面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的目标。
简介:精准扶贫是一项自上而下的政策实践过程,由于各级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行动能力不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目标。这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实践既不采取项目制、行政包干制,也不是一种纯粹的科层常规治理,而是混合了行政性和政治性、常规性与运动型,因此内含着多样的问题。作为末端的建档立卡户和村民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被淹没在混合型的自上而下治理之中而得不到有效体现,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的实施效果。修正现有政策实践逻辑缺陷的关键,是建构激发民众参与反贫困的积极性、主动性的机制和政策环境,让自下而上的回应和表达,与自上而下的决策及执行,形成长期的、常规的互动、回应运行关系。
简介: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造成了城乡土地权利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阻碍了城乡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形成。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确认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目标。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启动了改革试点工作。
简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社会性和财产性双重价值,在破产中处置土地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常常受到社会性价值的掣肘,致使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间形成冲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趋势不可阻挡,以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市场经营充满风险,当其经营陷入危机引入破产制度解决债务问题时,需要妥善处置土地经营权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立法宗旨的矛盾。建议给予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附条件的优先权和选择权,优先权和选择权的设置是有偿且自愿的,在农民遭遇投资失败导致失去土地时,可以行使优先权或选择权重新购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