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危险犯之范畴。其犯罪的成立,显然要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界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只要任其发展,不介入偶然因素改变其现实条件,就可以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即界定是否“足以危害人体的健康,”一是要分析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足否具有客观性;二是要看这种危险状态是否具有实害结果发生
简介:目前,人们在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过程中存在错误认识.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正确理解它的概念,并在弄清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主观罪过形式和罪与非罪的标准问题.
简介: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大批合格的公民。合格的公民不是自然生成的,只有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才能使年轻一代熟悉公民知识、掌握公民技能、形成公民的美德。德国著名的教育家凯兴斯泰纳在19世纪就提出了教育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为国家和人类社会培养所需要的公民。由于中小学还不足以培养合格的公民,而大学在这方面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1998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第一次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会议通过的《二十一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指出,高等教育的基本使命和重要职责就是"培养非常合格的毕业生和能够满足人类各方面活动需要的负责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