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效率和正义两股激流的对衔催生出了善意取得制度。一个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保证商品流通秩序;又要弘扬正义的理想,尊重人类朴素的道德感情。“秩序与效率”和“道德与正义”两种价值相互交融,无法断然分离,为我们提供了建构善意取得制度两条相互贯通的进路。囿于篇幅,本文的着眼点在第二条进路即“道德与正义”方面,但这并不代表要割裂与第一条进路的联系,相反,是在效率的考量中探讨如何从道德博弈出发构建善意取得制度的。
简介:<正>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此我们可以看出,物权的取得和交付并不是同时的,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物二卖或者标的物风险转移责任承担争议问题。一、交付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物权变动需要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则为交付和占有。关于交付的分类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而债权的设立、变更只以双方合意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动产来说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动产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当然在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