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已被《民法总则》列为民事权利,但其权利性质仍不清晰。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见解,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何种路径对其加以解释、描述和表达的分歧。对此,讨论的重点不应停留在“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这一纯粹的概念性问题上,而应转向具体的规则适用层面,并将后者的结论作为前者的讨论前提。从规则适用的角度考察: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上,债权说与物权说的解释力不相伯仲;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上,债权说也仅比物权说略逊一筹;而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变动上,尤其在无权处分及多重让与的场合,物权说的解释力则明显强于债权说。因此,从规则适用的逻辑融贯与简练上考虑,应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的物权加以解释。
简介:信用体系构建是信用经济时代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维系虚拟经济合理发展的关键举措,其构建是一个系统性过程,可以从政府、社会、企业、个体四个维度展开对信用体系的构建。政府是信用体系构建的主导,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力度,确保虚拟经济有序运行。社会是信用体系构建的中介,要推进社会信用中介行业协会或组织的发展,发挥优秀文化的育化作用,开展全社会诚信教育实践活动。企业是信用体系构建的重点,要积极推进企业同金融机构的联动发展,加强企业内在信用品质的培育,加快企业外部信用环境的打造。个体是信用体系构建的关键,要加强个体信用教育,着力推进金融管理人才信用建设力度,加快个体信用品质的培育。
简介:虚拟人物形象是构成小说的重要创作元素,不属于真实人物形象的范畴,包括虚拟人物的形象、名称、造型等,它往往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通常与原小说视为一个整体,共同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小说中的虚拟人物形象能否独立于原小说、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颇具争议。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在脱离原小说后仍能被读者所识别并存在于读者认知中的虚拟人物形象,显然能够作为“作品”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满足特定条件的虚拟人物形象尽管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法》却难以规制单纯使用小说中虚拟人物形象名称的行为,就此类行为而言,权利人可以通过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人物形象的名称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