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
简介:现行土地法律虽然明确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安全性,但由于现实中执行不到位,造成农民感知较低的产权安全水平。本文利用江苏、湖北、广西、黑龙江四省626户农户的调研数据检验了土地政策实施过程中农户产权经历和村级产权情景对农民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研究表明,安全的土地产权经历和产权情景会强化农民的产权安全感知,且产权情景对不同类型农户的农民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存在差异。具体来说,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经历土地调整分别提高和降低了农民产权安全感知,村级土地调整情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时间抑制了农民产权安全感知,且对不同类型农民的影响不同。为此,建议从协调村级自治与土地法律间的悖论,推进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规范村委会代理行为,构建村庄治理"合作共治"模式两个方面强化农民的产权安全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