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工业飞速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愈演愈烈,缺乏判断意识的成年人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发生,故而需要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以保护其合法利益。我国目前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不足:缺乏对浪费人行为能力的限制;缺乏对监护监督人的规定;成年人监护的保护模式单一;若强制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有违意思自治之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一是借鉴保佐制度,对典型浪费人进行行为能力限制;二是提高国家公权力参与度并设置监护监督人;三是借鉴日本监护、保佐与辅助方式,根据被监护人残余的辨识事理能力不同,对监护进行细化,推动保护模式多样化;四是关于意定监护协议可以进行公证,但并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
简介:近年来,触法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手法凶残,严重违悖伦理道德,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恐慌与不安。由于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采用的是以年龄进行划分的单一标准,当行为人未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时,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罚处罚,后续多由家长带回进行管教却成效甚微。相关数据表明,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再犯率极高,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还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对行为人本身而言,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规避法律惩罚,实际上并非一种'保护',而是对他们的包庇和纵容。在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进行全面探索的基础之上,拟从现有制度出发,以收容教养为视角,寻求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以实现对触法未成年人更好的矫正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