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传统上,西方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被概括为两种理想类型——欧陆传统的"国家控制"模式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远距监督"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刻影响,两种模式都彰显出以绩效问责为导向的"监管型治理"特征。在大陆法系,藉由目标协议制度等规制工具的引入,契约治理模式被普遍采用,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被界定为公法人之间的公法契约关系。此外,由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组织实施的高等教育认证体系应运而生。在英美法系,政府扮演着"规制者"与"掌舵者"的双重角色,"法定干预"与"支持性干预"成为政府介入公立高校自治权的两种基本形式。传统上扮演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协商互动纽带的各类"缓冲组织",逐渐被纳入国家监控的范畴。在两大法系,高等教育领域"监管型治理"模式的兴起,受到学术自由的合宪性控制等公法规制以及普通法传统的制约。西方的经验表明,政府对公立高校自治权的监管,不应局限于创设规制,而应聚焦于对"自我规制的规制"。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合作伙伴关系的形塑有赖于政府规制、大学自我规制以及第三方规制的合作协调与优势互补,从而建构"精明规制"的金字塔结构。
简介:为破解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入园难入园贵”的难题,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时代要求,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策略。为保证这一策略的可行性与有效性,有必要充分了解这一策略产生的背景、运行机制及其可能产生的弊端,才能避免盲目简单照搬。西方政府是在福利支出日渐超过经济发展水平的背景下,为削减庞大的福利支出而采取这一策略的。强调政府也有可能失败的公共选择理论、强调尊重和保护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委托代理理论、强调由多元化的主体来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理论是西方政府产生和发展购买行为的直接理论基础。一般来说,西方政府主要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并主要集中在卫生、社会服务、教育科研等领域,购买的方式多样化,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质量监控。在此过程中,政府一方面不能随意弱化自己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能用购买服务完全取代自己应尽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社会组织的独立性,防止它们准政府化、失去效率、偏离组织宗旨等。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政府干预手段有其局限性,如果政府仅仅依靠这一手段,有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消极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