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简介一、美国儿童权利的发展与历史在美国和欧洲的19世纪,儿童权利由于工业革命的影响而受到人们的关注。早期儿童经常被看作是需要被管教的对象,而政府扮演的是一个能决定儿童命运的超级父母的角色。假如儿童有犯罪行为,政府则可作为他们的“父母官”而决定给这些孩子怎样的惩罚。虽然那个时候儿童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经常是被当作社会管教及照顾的对象,而不是拥有权利并受到保护的对象。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开始对人权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1948年以来,儿童的权利才被人们普遍公认。今天,儿童的具体权利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入多边改革阶段,中国亟需明确立场和对策。投资仲裁设计面临实体义务地方性与程序规则国际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在理论上,投资仲裁机构难以同时、同等程度地追求和实现中立、责任和参与等三大目标。在实践中,传统投资仲裁和欧盟投资法庭倡议分别秉持司法中立优先和司法责任优先理念,分别以当事人关系和缔约国关系为主导,分别追求中立和公正的争端解决平台。美国2012年投资条约示范文本兼顾了司法中立与司法责任,比较好地兼顾经济效率和政治可接受性。虽然难以兼顾三大目标,但美国和欧盟都选择了适合本方优势的设计方案。兼顾中国利益与世界需求的中国改革方案,应当妥善权衡缔约国关系、当事人关系和利益相关者关系,以增强投资仲裁机制的内在平衡性与先进性,进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在关键制度的设计上应采取符合中国优势和立场的方案,如缔约国制定专家名单、一裁终局为主、有限上诉、利益相关者有限参与等,以兼顾国家利益与国际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