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财政是我国为执行各种社会职能,凭借政权力量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其实质是国家在占有和支配一定份额的社会产品过程中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分配关系,即体现着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财政是分配范畴,同时又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和扩大以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分配环节中发挥作用,然而在分配环节中发挥作用的不仅仅是财政分配,还有价格分配、工资分配、信贷分配、企业财务分配等分配范畴,它们与财政分配一起,形成了整个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体系,在这其中财政分配发挥着总枢纽的作用,在分配环节中居于主导地位。第一,从我国财政分配的数量看,国民收入中有相当的一部分是通过财政进行的分配。社会总产品创造出来后,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了其价值,它包括用于补偿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
简介: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指对国民收入依据合理的规则进行分配。我国长期以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很容易把平均主义理解为公平,把公平与平等混为一谈。事实上,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公平与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又称“起跑线的平等”、起点的平等)、条件的平等(又称竞争规则的平等、过程的平等),属于公平的范围。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的则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性来衡量形成反差。同时,公平与平等的内容可以是矛盾的,如结果的完全平等基本上属于不公平的范围。每个社会成员在体力上、智力上、能力上的素质千差万别,是不可能绝对拉平的,如果无视这些差别,片面地追求结果的平等,必然会以失败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