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必将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上记下重重的一笔。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不搞逼供信。才能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做出正确的处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保障被告人权利有着重大意义。两个证据规定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其体现的证据规则必将写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保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简介:过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常常以到案经过、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说明”和告知性文书等形式出现.它们形成于诉讼过程之中,形式多样且功能多元,有较强的独立性.在刑事诉讼中,它们可以影响结果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是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是判断程序性争议问题的砝码,也是监督侦查合法性的重要材料.但在实践中,存在过程证据收集不规范、对过程证据注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印证规则虚化等问题因此,应当通过以审判为中心规范对过程证据的取证,完善质证机制强化对过程证据的实质审查,通过“三步走”完善证据法的印证规则,以达到规范过程证据适用的目的.
简介:大数据侦查已经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由此带来的大数据证据效力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完整、权威的解释。判断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首先,要从获取大数据的侦查行为上判断,只有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大数据侦查行为,才是取得大数据证据的合法途径。其次,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大数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目前只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两种大数据证据形式,立法应当赋予其他基于大数据的“衍生证据”以诉讼证据的地位。再次,从证明力上审查,只有符合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特征的大数据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的大数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