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前现代反垄断法是指世界各国在1890年之前存在的各种反垄断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以判例法为主,也有少量成文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主要体现为民法典和刑法典中的零星规定。我国自唐朝《唐律》开始,直到清朝,在综合性的法典中都包含有反垄断的条款。中外前现代反垄断法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主要包括:立法技术均较为原始;目标设定均较为含混;规制对象的范围均较为狭窄;制裁手段均较为单一;执行机构设置均较为简单。与此同时,我国与欧美各国的前现代反垄断法也在目标设定、规制对象、执行机构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前现代反垄断法与现代反垄断法的连接关系上看,一方面,前现代反垄断法对现代反垄断法发挥了显著的历史铺垫作用,为现代反垄断法提供了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现代反垄断法又实质性地超越了前现代反垄断法:现代反垄断法更侧重经济目标;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范围大为拓宽;现代反垄断法在实施主体方面有了突出的创新;现代反垄断法的制裁手段更为丰富。
简介:在前现代化时期,中西方均是以农户为基本经济组织的。尽管与现代经济组织相’比,农户间的交往与合作较少,但毕竟是存在各种合作的需要和实际的合作。而在中西方之间,在农户合作的需要和社会形式上都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差别。在合作的需要方面,西方主要是源于土地制方面的合作,而中国则主要是劳务方面的合作。在合作的规模或范围上,西方与村落规模一致的合作相对较多,而中国则更多的是村内若干农户间的合作;在合作对象上,西方的很多合作中,合作对象具有不可选择和不可替代性,中国则更具选择和替代性;在三种联结合作的非经济纽带相对强弱的排序上,西方是制强力量、地缘、血缘,中国则恰好相反;而且,西方合作的制度化程度也高于中国。这些差别对于培养有利于现代化的合作精神和组织能力、适应现代企业的合作方式有一定影响,并且也是使中西方在现代组织形式上各具特色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