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理由】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不应规定于原则性条文中,而应规定于细则中。1.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范围过宽,诉讼不仅是法院的活动也是当事人的活动,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不能超过当事人的权限。在程序设置上,能够监督法院的只有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声明不服,而不服的只能是法院的判决、裁定。所以拟将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裁判。2.监督的具体方式不适合在原则性规定中出现。可以放在再审程序中。结论:监督对象为法院,不宜用民事诉讼;应当为事后监督;检查建议和抗诉不应规定在原则性条文中。
简介:4月17日,中国新诗研究所召开“纪念邹绛先生90诞辰座谈会”。重庆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何事忠来信祝贺,西南大学校长张卫国致欢迎辞。西南大学副校长靳玉乐、重庆作家协会党组书记王明凯、重庆市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杨矿、重庆市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严兵等出席座谈会。西南大学中国新诗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熊辉介绍邹绛生平;邹绛在国外的弟子寄来信件。诗人梁上泉、傅天琳、李钢、穆仁、蒲华清、王川平、李元胜、冉冉、万龙生、何志、胡万俊、陈利民、谭朝春、雨馨、张渝、吴云彬、王俊,诗评家陈本益、蒋登科、向天渊、梁笑梅、张传敏、张立新、童龙超、余祖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