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曾在论理上有过肯定与否定之争。目前基本上是肯定说占主流,相关司法解释对肯定说也予以确认。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7月8日公布)第20条第1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这就从司法解释上明确了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能够构成共同犯罪。其刑法依据是刑法总则第25条第1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规定中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有单位参与的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简介:摘要:医联体和医共体建设是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关键举措。目前,我国多个县在多样化政策环境下积极探索以县为单位的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简称“县域紧密型医共体”)的不同实践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解决了医疗卫生资源供求失衡、服务碎片化等难题。但同时在财务管理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阻碍了县域紧密型医共体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此,本文以县域紧密型医共体的财务管理为切入点,就当前县域紧密型医共体的财务管理难点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优化对策与建议,以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县域紧密型医共体的积极作用,切实满足人们的看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