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良种繁育、适地适树、合理结构及立地调控技术,全面营造人工用材林,在木材生产上实现人工林替代天然林.
简介:分析福安市森林经营管理的演变历史,探讨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林改工作的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简介:<正>林政管理包括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的采伐利用、收购销售和运输等整个过程活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是林业建设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基础性工作,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关系和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的一种行政行为。单从林政管理方面讲,集体林区的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
简介:本文对吉林省东部长白山国有林区概况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面临问题进行了论述,在阐述当前有待做好的主要工作同时,提出事关国有林区可持续发展的六点政策性建议.
简介:论述了低产林的形成原因和划分条件,提出低产林的经营措施.
简介:论述了民有林的概念、确认目的与原则、确认依据、确认程序,提出监督管理建议.
简介:林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或权益的归属发生的争执或异议。一般是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时.因受他方干涉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林权争议一般时间跨度长.牵扯面广.涉及人员众多.如不及时解决纠纷.不仅造成森林的破坏.影响林业生产秩序.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危害极大.
简介:我省现有220个国有林场,实行两种管理体制,其中省直管的九大林局有林场103个,市(地)、县管辖的有117个.国有林场经营总面积202.71万hm2,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3%,其中有林地面积95.08万hm2,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46.1%,森林蓄积量4908万m3,占全省森林蓄积量的67.10%.省直属林场有林地面积72.60万hm2、森林蓄积3956万m3.这些森林集中分布于太行山和吕梁山主脊线两侧生态十分脆弱的地区和省内12条主要河流的源头,它们构成了我省林业的主体框架.
简介:早在20世纪,有远见卓识的科学家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论,开始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使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地位得到确认.然而,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已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提高绿化进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林业部门将担负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要艰巨的生态建设的任务.但是,目前国有林区难以为继的困窘现状,远不能适应现代林业理论指导下的生态环境建设,距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还有较大的差距.
简介:
简介:森工林区生态公益林建设,直接影响天保工程效果和可持续发展.提出生态公益林区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澄清的认识.
简介:林权,其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林木的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它的狭义概念。在'林权证'和森林资源管理中所指的'林权',往往是指广义的概念,除了林木的权属外,还包括林地的权
简介: 1999年以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以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培育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与此同时,以充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的正式颁布实施.……
简介: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和美国水权制度的研究,引发了笔者对我国水权的界定、适用、取得、转让和价格等制度的思考,从而提出了水权应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我国应建立区域性的水权制度,水权的取得包括分配取得和出让取得,组建水银行进行水权转让,水权价格包括出让价、转让价和水费等观点.
简介:“三农”攻坚战目标转向“三林”国家林业局统计显示,山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56%,在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市)中,1500多个是山区县。山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69%,其中有林业用地面积2.8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27%。山区拥有90%以上的森林资源,却又是贫困人口的聚集区。目前,全国500多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有490多个分布在山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林业、林区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简介:<正>目次一、追续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例分析二、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三、我国追续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和构建一、追续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例分析(一)追续权的基本含义和功用追续权,又称转售的版税权,是指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后,作者在该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中分享一定数额的收益的权利。追续权是来源于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的一项特殊权利。它的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
简介:谈破产否认权制度曾令生一、破产否认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破产否认权,又称撤销权、追回权,是指破产主体在破产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内,实施了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法律所禁止的民事行为,而破产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加以否认并撤销该行为,从而使该行为所流失...
简介:环境权的制度保障是当代国家的宪法任务。考诸各国的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务,环境权的保障主要采取法律保障或间接保障模式。也即宪法的环境权条款不同于自由权,自身不具有直接的、可执行的效力,从而无法直接获得法院的司法保护。然而,间接保障模式对环境权益的考量和保护是不充分的。今后,在给环境权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的前提下,应当努力克服环境权的"纲领性规定说"或"抽象性规定说",通过修宪或者宪法解释途径确认环境权作为具体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从而有效地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
重点国有林区人工用材林建设的探讨
福安市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探讨
集体林区林政管理浅析
长白山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过伐林区低产林经营浅析
森工林区民有林确认问题的探讨
林权争议问题探讨
关于加快我省国有林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对国有林区生态建设效益补偿的构想
发展林区经济必须坚持以林为本
对森工林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几点建议
太行林区天然林现状及保护措施
南方集体林区经济林发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国有林区分类管护经营实施步骤及成效分析
澳、美水权制度对构建我国水权制度的启示
林权制度改革:又一次农村生产力大解放
追续权制度研究
谈破产否认权制度
环境权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