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教育支出状况基本反映了法律法规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教育事权的划分,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受到外溢效应指导原则的单一影响,地方政府在学前、义务、高中、高等四级教育体制中承担了绝大部分责任;二是缺少对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的制度安排。此外,财政分权、财政自主性与地方政府的支出结构和效率存在着密切关系,对已有文献的综述表明,财政激励和政治激励会显著地降低公共教育等非经济性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据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增加中央政府对教育产品和服务的支出比重;二是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制度框架;三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适当向教育倾斜;四是改革地方政府考核机制和地方官员晋升标准。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在其生命存续期间终身事有,未脱离母体的胎儿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从社会客观存在来看,公民在出生前就存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这些特定的权利在公民出生前只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当公民出生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产生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享有、维护和支配,这就是公民先期民事权利。公民的先期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在出生前,根据法津赋予胎儿享有的利益,于出生后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民事权利的意志体现。公民先期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为:一、胎儿孕育于母体时利益存在。生命开始应以出生为基本条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