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美国司法和学术界如何在大众传播时代思考和保护言论自由。通过对RedLion案和Tornillio案判决以及学界相关讨论的分析与梳理,本文指出美国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言论自由思考模式:“街头发言者”模式和“基于媒介”模式。这两种模式之间最根本的分歧在于对大众媒体身份的认定:究竟是将其视作一个特殊的“发言者”还是人们交流与传播的“媒介”?面对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本文通过时RedLion案后一系列涉及广播、有线电视和互联网(因特网)的判决的分析,指出“基于媒介”模式最终成为最高法院的选择。在这一模式下,无论是广播、有线电视还是新兴的互联网,其身份都首先被认定为“媒介”而非“发言者”。在此基础之上,最高法院在具体个案中采取了“基于媒介”的分析进路,即主张应根据不同媒介的属性来适用不同的言论自由标准和原则。最后,本文试图勾勒出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可能的发展趋势。在“基于媒介”模式下,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高度“可规制性”,言论自由斗争的中心和战场会逐渐转向作为媒介和技术情境的互联网上,对言论媒介的规制和控制将会日益影响甚至主宰言论自由的未来。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中国梦”的阐述中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理解掌握其理论体系的同时。最核心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要体现在实践中.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上。就公证行业本身而言.以科学发展观做指引,提升公证机构与公证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正能量.是提升公证行业自身建设、提升公证服务社会水平的必要举措之一。一、同样是影响力。其能量走向却大相径庭我们需要怎样的社会影响力?一个行业、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有很多种途径。广告营销中有一种“反向营销”策略.采用一种不同于常规企业的营销策略.达到“反弹琵琶”的效果.
简介:把问题摆在全球化语境下探讨,是因为“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促进了中西方的全面交流.其裹挟而来的文化冲击也进一步促使传统中国社会发生着深刻的转型。传统文化的历史底蕴及其内含的惰性因子、商业文化的蔓生和多元价值取向共同塑造了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影响力很强的“文化装置”,媒体具有极强的“聚合力”和“辐射性”,成为文化传播的强大推动力。当下传媒的文化表现与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大众文化转型的未来走向。应确立一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成熟、健康的文化形态,大众媒体应当对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并努力寻找出一条展现自身使命之路。
简介:蔡某某,某市××局局长,1996年1月,在深圳市出差期间,住新×宾馆套房内,一天晚上接到一位自称郑××的女人打来的电话,问蔡××要不要小组陪一陪,蔡××接到电话后,经不住诱惑答复郑××待当晚12时到他住的房间来,郑××准时赴约,双方通过讨价还价之后,以陪一夜400元价格成交次日,蔡××办完公事回家。几天后蔡××感到生殖器官红肿.小便疼痛,底裤染确分泌物。蔡××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患了淋病。其妻也被传染,一气之下找到蔡某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了情况,并提出要与蔡××离婚。蔡××悔恨至极,后悔不该只图一时之乐,而丧失如此远大的前途,尔后,那位郑××在另一次卖淫活动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审讯
简介:传播淫秽物品罪罪状中的"传播",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是具体、单一的动作,如果行为符合实现信息分享(共享)这一"传播"的核心语义,仍在本义范围之内。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是行为要件的主观要素内容,是"中立"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与构罪的"传播"行为区分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理论不能为"快播案"控罪提供理论支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作入罪分析,其逻辑路径会陷入"不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泥淖。"技术中立"论断与"构成犯罪"结论不存在排他关系。"技术中立"论断是成立的,但当技术附加了对象、目的等条件时,技术的"中立性"将不再保持。所谓"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现行理论和立法下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已经通过立法分则化为实行行为。另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应以"规范"为依据,规范的变更只能以修法方式进行,而不能寻求个案突破。
简介:根据传播过程中的受众不同,中国经济法传播可以分为小众传播和大众传播两种。与传统部门法传播相比,现有经济法传播的特点是:小众学术讨论与大众传播频道不同,内容也不相同;先有大众传播的泛滥,再有小众学术讨论的成熟;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基本上没有被立法接受;虽然"国家调节说"对小众学术传播发挥了引领作用,但在大众传播中其应有的引领作用受到了阻碍。其危害结果是:小众学术研讨的自娱自乐和大众传播的无知无觉;经济法启蒙教育的失败,教学资源浪费;无法消除社会公众对经济法的偏见。要纠正大众传播的错误,需要我们还原现行经济法大众传播的本来面目,加强政府部门对大众传播内容的监管,发挥小众传播权威对大众传播的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