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婚前或婚后约定两人要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约定一方如果在婚期内由于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就要赔偿对方名誉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定数额金钱的协议。协议按照约定的违约后果和内容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目前学界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争议,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就可以认可它的效力,而且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宗旨且认为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非暴力沟通在肿瘤患者夫妻沟通中的应用效果。方法:将2021年7月到12月入院自诉夫妻关系紧张的98例肿瘤患者夫妻作为研究对象,在护士的干预下使用非暴力沟通方式交流,在使用非暴力沟通前后分别行广泛性焦虑量表(GAD-7)和10项夫妻关系量表(CRS)评分。结果:肿瘤患者夫妻在使用非暴力沟通方式交流后,焦虑情绪明显缓解,家庭紧张关系有所改善,生活幸福指数明显提高。结论:肿瘤患者夫妻使用非暴力沟通方式交流,能够明显缓解双方焦虑情绪,夫妻紧张关系有所改善,提高生活幸福指数。
简介:摘要:夫妻共同所有的未分割财产的离婚分割问题,但是夫妻共同的未分割财产和离婚分割问题,那么就会涉及未分割的财产分配问题。现如今对于遗产所有权的问题一直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此时的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后,在前一阶段的遗产分割中,假如存在着多个继承人的话,那么所涉及的问题也会存在着债务偿还和遗产处置的问题,应适用共同所有(即所有权)的规定;对于其他事项,应适用继承权的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文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第83条内容的解释基础上,对《解释》进行了解释。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第83条也适用于离婚时未发现遗产的情况。
简介:摘要:关于夫妻公司能否类推适用一人公司规则的问题,司法裁判的态度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嬗变过程,当前法院在审判时主要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股东类型、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裁量。裁判倾向转变的背后不仅仅涉及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的问题,还蕴含了司法裁判对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利益、保证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等不同法价值的考量,具备一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如果不顾案件事实径行对夫妻公司类推适用一人公司规则,则可能存在侵害正常投资者利益、影响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风险。因此,法院应坚持审慎适用的态度,通过外观主义原则确认夫妻公司的股权状态,再结合特殊的混合举证规则考查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最后综合案件事实作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