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已故島田正郎先生开创的北亚法制史研究领域中,蒙古法制史研究是目前在欧美、日本、蒙古国、中国境内的内蒙古等各地最为活跃的领域.关于其研究动态,本稿将蒙古法制史研究的主要成果分为通论性研究、蒙古帝国时期、北元时期、清代蒙古、1911年以后的蒙古等共五章进行介绍和评述.作为“通论性研究”,俄国学者梁赞诺夫斯基先生率先对蒙古法制史进行通论性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其未能解读以当地民族语言书写的法制史料,故其研究的价值有限.另外,岛田先生广泛并深入地搜集汉文法制史料,尤其在探明清朝统治时期的蒙古例的全貌方面功劳卓著.然而,由于未能参考满蒙文史料和西文研究成果,终与欧美研究失之交臂,故其名声未能远播.关于“蒙古帝国时期”的法制史,最近的研究焦点是:成吉思汗制定的法典《大札撒》是否作为成文法真正存在.在“北元时期”的法制史方面,多数研究者皆以文献学的角度对蒙文法典进行研究,而只有《喀尔喀济鲁姆》得到法制史角度的研究.此外,在“清代蒙古”的法制史方面,日本学者、内外蒙古的蒙古人,以及欧美等国学者在继承俄国人开创的研究基础上,对蒙古例法典及审判制度等做了广泛研究,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态势.关于“1911年以后的蒙古”法制史的研究虽已开始,且以内外蒙古学者为中心,但尚未呈活跃之势.今后,对各个时期的法制史,除文献学研究外,更需要富有法学特点的研究成果.
简介:《大宪章》是英国封建王权与贵族、教会矛盾冲突的必然产物。无论是表述话语、思想框架还是权益诉求上,《大宪章》都彰显了那个时代固有的封建性。《大宪章》条款的主体部分,乃是要将君主肆意独裁所跨越的封建权益边界厘定下来,恢复贵族、教会的传统特权。同时,其中对城市特权的承诺及其一些模糊的表述,也为后人的解读提供了宽泛的想象空间。在其颁布后的数个世纪中,《大宪章》不断被确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但另一方面,《大宪章》又不断遭到王权的践踏,直至在都铎"新君主制"扼制下处于"沉潜"状态。只是到了17世纪初,随着社会政治现实的变动,《大宪章》才被赋予了"自由""权利""法治"等"现代性"思想内核,并为19世纪后期勃兴的"辉格诠释模式"加以阐扬,但这一将现实与历史机械对接的做法在西方史学界不断遭到质疑。由此,如何解读《大宪章》的历史底蕴及其政治影响,应该引起中国史学界的重视。
简介:摘要为实现对高校的有效管理,为老师和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需要给予学校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处分权的权力。本文从法制化的角度出发,阐述了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指出了高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高校管理的具体措施,希望对完善高校的管理制度、实现依法治校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