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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习惯是随着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并存的,民族习惯其自身特有的情态仍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中存续。为更好的实现少数民族习惯的现代化表述,进而在建立和完善法治化的道路上,需要我们大力推广国家法与民族习惯进行对话。而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发展少数民族习惯提升制度认同、公众参与和自律秩序的形成,从形成多元化治理秩序,推进法治建设,挖掘习惯作为第一性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构成形式来完成。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对国家制定法还是对民族习惯形成规律或对特定区域社会秩序来说,民族习惯仍具有存在的必要。

  • 标签: 民族习惯法 国家法 立法权
  • 简介:习惯民族文化的主要载体,习惯世代相传的过程,也就是民族文化保存、继承、传递的过程。少数民族习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控制中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表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正逐步进入法治的轨道,因此中国正面临一个以法律为主导,重构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必然选择。

  • 标签: 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地区 社会控制
  • 简介:少数民族习惯少数民族地区秩序维护的基础,将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地纳入村民自治体系,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参与度,同时也是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透过对F村和K村的村规民约文本分析及相关调查可以看出,现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外生性导致的少数民族地区村民政治参与度不高是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所在,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将少数民族习惯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地纳入村民自治体系,这样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参与度,从而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

  • 标签: 少数民族习惯法 乡村政治 政治文明 村民自治
  • 简介:少数民族环境习惯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在界定民族环境习惯的基础上,借鉴已有的少数民族环境习惯资料,从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自然禁忌或宗教信仰、内容与程序的民主性、惩罚的严厉性等方面分析其效力基础,并对少数民族环境习惯的生成和实施进行梳理。

  • 标签: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效力基础 作用机制
  • 简介:沿袭至今的西南少数民族环境习惯,对保护好西南民族地区富集多样的自然生态环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优良的本土生态法治,内蕴的“生态法治实践价值”,无疑是中华多元法律的文化精华,对促进生态法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启迪。

  • 标签: 西南少数民族 环境习惯法 生态法治 实践价值
  • 简介:因为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伦理观念、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同,各民族在自己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独特的法律文化,国家制定法在体系上有不完备,在适用中有许多与民族习惯相冲突的地方。当前,有必要重视少数民族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 标签: 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关系
  • 简介: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婚姻习惯的一些内容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存在冲突,但实际上,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生命力非常之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本文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对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功能进行研究,寻求少数民族婚姻习惯进入刑事司法的正式渠道与方式。

  • 标签: 少数民族 婚姻习惯法 刑事司法实践 机能释放
  • 简介:新《刑事诉讼》中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为少数民族地区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少数民族纠纷处置领域习惯的思想基础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契合,引入纠纷处置领域的习惯可以适度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确定和解赔偿的具体标准、明确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等。

  • 标签: 刑事和解制度 少数民族纠纷处置领域习惯法 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 简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婚姻法律关系仅有统一的《婚姻》等法律,并不能完全适应不同地区或者不同民族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解决纠纷方式上,都与现行《婚姻》之间存在诸多冲突。文章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与最具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等相关内容入手,对哈萨克传统婚姻习惯与现行《婚姻》之间进行细致的比较,试图为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如何对现行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以及两者以何种方式在二元结构中彼此融合等问题提供合理建议。

  • 标签: 少数民族婚姻 婚姻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融合
  • 简介: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制定法的实施在少数民族地区遭遇瓶颈,与少数民族习惯发生碰撞,二者在少数民族地区认同度的差异,让我们不得不重新认识少数民族习惯少数民族习惯既不是国家制定法的附属物,也与习惯有区别。在现代法制社会,不论是从少数民族习惯形成的规律的角度,还是从其对社会控制的角度,或者从它对国家制定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习惯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 标签: 少数民族习惯法 法制现代化 合理性
  • 简介: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和文化传承中,少数民族习惯具有正式规范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它对于少数民族群体及其成员的文化心理、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少数民族习惯依然具有传承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个体行为等重要价值。在以法治为标志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习惯表现出与法治理念的价值断裂、经济社会转型中的价值递减和民族社会发展中的个体价值认同弱化等问题。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努力实现国家法体系的功能和习惯价值的协调适应、加快习惯在法治进程中的价值适应性、发挥社会转型中习惯的独特价值、以群众的广泛积极参与增强习惯的法律实效,使习惯逐渐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 标签: 非正式制度 少数民族习惯法 治理现代化 协调共生
  • 简介:[民间·民族习惯专栏主持人手记(八)]多年前,我指导的法律硕士厉尽国同学以《法学研究中的“民间”范式》为题,完成了他的硕士学位论文,并受到答辩组全体成员的一致称赞,无可争议地获得了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据我所知,这是我国法学界就民间作为法学研究的范式问题所进行的首次系统和专门的论述。尽管在此前,梁治平、朱苏力、田成有等在他们的论著中,也捎带着对这一问题做过一些论述,但并非专门就此问题而展开。

  • 标签: 民族习惯法 民间法 专栏 硕士学位论文 法学研究 法律硕士
  • 简介: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的特点在于前者具有统一性、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后者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自觉性等。透视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现象,可以感受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在婚姻领域有四个方面的冲突:1.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冲突;2.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3.“移植法律”与本地民族特点的冲突;4.国家意志与地方权力的冲突。应当化解冲突,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的积极融合。

  • 标签: 国家制定法 民族习惯法 冲突 现代法律 传统法律文化 正义
  • 简介:【摘要】藏民族有着独特的习惯文化,其形成与周边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有一定的联系。本文通过比较藏族、汉族、蒙古族、羌族、彝族等民族习惯的主要内容,分析我国各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异同,研究其内在价值以为现代法治之参考。

  • 标签: 习惯法比较 周边民族 民族习惯法
  • 简介:习惯是不是这一论题在法学界早有争论,对于它的性质是否构成法的本质,诸多学者各有不同的意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习惯的性质,习惯和制定法的关系,从而得出习惯,而且是一个独立于制定法之外的这一结论.并提出尽管习惯有它自身的独特作用,但随着历史和时代的进步,它终将会被制定法所吸收这样一个必然的过程.

  • 标签: 习惯法 制定法 多元化理论 权威性 制定方式
  • 简介:行政习惯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是一个被学者们忽视了的问题,然而,行政习惯却是行政法现象中的一种客观存在,本文对其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它承担着对行政成文法的弥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行政自由裁量的参考、行政管理新规则的派生等功能。并指出,在我国行政习惯包括行政判例、行政裁例、行政案例、行政先例、行政伦理法等。

  • 标签: 行政判例 行政裁例 行政案例 行政先例
  • 简介:回族习惯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被回族穆斯林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伊斯兰教经典对回族习惯的形成起了主导作用,同时又吸收了汉族习惯中的某些成份,使回族习惯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婚姻、财产继承、丧葬、饮食、服饰等方面。如何正确对待回族习惯、协调好国家制定法与其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回族地区生活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多还原

  • 标签: 回族 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 简介:侗族人口一百一十一万,其中贵州六十二万多,湖南二十七万多,广西二十多万。在这三省毗邻的侗族村寨里,常可见到一种记载侗族习惯规的石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停洞区信地公社宰兰侗寨的寨门外就立有一块叫“信地新规”的石碑。碑文说:“国有律,寨有规。律必守,规必尊。同心同德,国富民安。众人思安,同定如下约规……”。这是信地大队全体社员于1980年农历8月25日共同订立的习惯规,侗语叫biacjiv。根据民族特点订立乡规民约,共同信守,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保持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 标签: 从江县 侗语 寨门 社宰 民族特点 乡老
  • 简介:现代非洲在法律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各国仍普遍适用习惯,不少国家还保留或成立专门的习惯法院或类似法院适用习惯,这与世界上其他大陆相比,是独一无二的.因而,很有必要对非洲习惯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 标签: 习惯法 法律体系 非洲习惯法 概率 法律效力 表现形式
  • 简介:习惯是中国固有法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乡土社会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功能。本文在介绍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含义,冲突的基础上,得出解决冲突的途径,以便于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关键词国家法;习惯;冲突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统一,发现仍然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并且发挥的很大的效用。这些不成文的习惯与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与冲突,并且日益显著,这就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一、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含义(一)习惯习惯,又被称作“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以习惯为基础而获得合法地位的任何法律。习惯作为“成文法”的先驱,它以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规范和约束全社会的成员,保护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与安定。习惯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比成文法变动要慢。在我国各民族各地区,都曾有习惯流行。大致归纳起来分为两种1.习惯是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是“国家认可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的渊源之一”从这种观点可以看出,国家法与习惯之间还是存在一定联系的,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是这种只是被国家认可的而忽略了那些未被认可的生活上存在的习惯。2.习惯是来自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或习俗。如广西有些地区的瑶族实行一种“石牌制度”。一个小石牌由数个村寨组成,数个小石牌联合成大石牌。石牌内根据习惯,制定“石牌律”(公约),刻于石牌和木牌上,由石牌头执行。村寨成员有违犯石牌律者,轻则罚款、罚酒肉,重到处死。苗族议榔制度下产生的“榔规”,侗族“乡款制度”下产生的“款约”等,都具有习惯性质。(二)国家法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具有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二、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一)在继承权方面由于少数民族有着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地理文化,因此习惯和国家法有着很大不同。我国的继承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回族中就有着明显不同,《古兰经》中规定法定继承人一般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胞兄弟姐妹、原配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从整体看,回族的继承人范围比国家的要宽泛,但实际上,由于国家法受汉族影响较大,回族的人民对国家法的规定采取了放弃的态度,大部分人认为继承人应包括配偶、子女(主指婚生子女)、父母,有些情况下还包括祖父母、兄弟、侄儿等。但是有所不同的是,在继承人中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给与否定的。在回族中,只有阿訇念过“尼卡唅”的婚姻才是合法的,所生的孩子也就有继承权,没有经过阿訇祝福的婚姻生过的孩子属于“奸生子”,这样的孩子地位低下,没有继承权。(二)在债权方面对于债权问题,民族习惯规定可以任意用债务人的牲畜、财产乃至土地、房屋清偿,甚至可以拉债务人子女做奴隶,债务人夫妻服劳役作抵偿。如藏族的习惯规定,如果有欠债不还的行为,经过起诉,债权人可以没收债务人的动产作抵,没收的动产的价值大致与借贷本利总额相当,债权人也可以迫使债务人服一定时期劳役作为报偿。而国家法对欠债不还的行为,无非是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方法,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侵犯债务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三)在处罚方面根据徐晓光、吴大华学者编著的《苗族习惯研究》一书,我们可以知道,传统的苗族社会关于犯罪处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苗族对于故意杀人者,处以活埋,凡杀人案件,被害人亲属可以复仇,处死凶手甚至直系亲属,并掠夺其全部财产赔偿死者的损失。在苗族的习惯中,对故意杀人的行为处罚是十分严厉,处罚手段也十分野蛮,这就与国家法律存在很大的冲突。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可以看出,国家法的处罚还是相对人性化的。三、解决民族习惯与国家法冲突的途径(一)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加强文化建设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按照这个说法,我们的民族习惯也是落后的经济状况的产物。如果基础改变了,群族中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素养的加强,科学知识的积累等各方面的改观,也必然带来思想方面的改革,而自然对民族习惯中的落后、愚昧、迷信起一定的抵制。只有经济基础牢固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了,才能不断提高思想意识。(二)国家法与习惯之间的加强互动习惯是国家法的基础,我国的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位,少数民主是我国统一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承认地方习惯的一定效应,结合少数民族一定情况,各地立法机关应变通立法,去伪存真。“变通”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灵活运用,不拘常规,就是指各少数民族地区在立法时,应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习惯,在某些法律的具体规定上进行某些变通,是指制定的法律更加适应少数民族地区。这样,民族习惯才能投入习惯之中,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四、结束语总之,少数民族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多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少数民族有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习惯和经济、文化,所以跟国家法就存在不同。我们只有加强各民族的相互团结,实现共同富裕,科技兴国,才能使少数民族一些低俗、愚昧的习惯失去效用。使国家法统一习惯,实现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参考文献1吴宗金.中国民族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4-232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石泰峰.跨越文明的误区M.现代西方法律人类学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4张恒山.义务先定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5徐晓光,吴大华,韦宗林,李廷贵《苗族习惯》,华夏出版社作者简介齐媛(1985-),性别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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