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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通过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来降低我国目前高居不下的审前羁押率,但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机制,新《刑事诉讼法》和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没有进行规定。文章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独特效用价值入手,分别从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阐述。在审查主体方面提出了将羁押必要性的评估与审查分开,将依职权审查与依申请审查分开处理的解决路径,并提出了详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内容与标准体系,分别从启动程序、评估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机制进行探讨,试图构建可行性与统一性较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 标签: 羁押例外 审查主体 审查标准 运行机制
  • 简介: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一种新型的刑罚处罚机制,同时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尝试,天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虽然开展较早,但是与其他省市相比较而言进展相对缓慢。通过对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状况、存在的问题所进行的归纳分析,提出了改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 标签: 社区矫正 工作现状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 简介: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共行政改革的深入,赋予了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备受贿的性质。由于现行法律规制的缺漏,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考察并借鉴国外有关受贿犯罪立法规定的合理之处.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的需要,建议增设以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为规制对象的受贿罪名。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立法。

  • 标签: 非政府组织人员 职务受贿 规制缺陷 立法完善
  • 简介: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涉法上访涉及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廉洁性、以及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等问题,如果涉法上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上访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法上访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解决涉法上访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大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力度,正确处理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涉法上访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 标签: 上访问题 检察工作 涉法上访案件 法律监督机关 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纠纷
  • 简介:涉法涉诉信访总量放大、强度增强直接关系民生民权的质量,且严重关涉法律权威和社会安宁。一般说来,信访体制越有作为,法律规则即愈加疲软,司法权威也愈将弱化。从追求良法善治的目标出发,理顺信访体制与司法体制的关系,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乃是化解信访和司法困局的长效之策,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更是缓解信访压力的重要选择。

  • 标签: 可诉涉诉信访 不可诉信访 信访法治化
  • 简介: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诉访分离、依法治访的改革局面正在逐步形成,涉法涉诉信访初步呈现出“弃访转法”的良好态势,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不容否认,现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法律制度仍存在不科学性、不完整性和不对称性。为此。必须增强和深化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法治化认识,要坚持法治导向,不断增强司法属性,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能力,既要在治标上对已经引起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矛盾得到彻底化解,又要认真分析原因、把握规律,在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推进治本工作。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秩序井然。同时,还亟需加快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法律完善。

  • 标签: 涉法涉诉 信访改革 法治化
  • 简介:立足工作大局密切联系实际努力开创法学研究新局面张惠来前不久,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我国法学界、法律界走向新世纪的一次历史盛会。会议期间,江泽民总书记接见了与会代表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的讲话不仅对法学界和法律界,而且对整个...

  • 标签: 法学研究 密切联系实际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法学会 法律工作者 民主法制建设
  • 简介:6月12日,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琦主持召开省法学会直属研究工作座谈会,省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陈祥健出席会议并对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会上各直属研究会负责人交流讨论直属研究会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等工作情况。4月2日下午,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琦主持召开设区市法学会工作座谈会。各设区市法学会负责人参加会议,交流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会议通报了去年设区市法学会年度考评情况,对设区市法学会下一阶段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 标签: 学会工作 法学会 座谈会 学术研讨活动 组织机构建设 学术委员会
  • 简介:如何理解本罪中之购买、换取行为以及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目前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疑难问题。本罪中所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的货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不同。无论是“以多换少”还是“以少换多”都只构成本罪一罪。本罪以总面额2500元或3000元、币量250张(枚)或300张(枚)为定罪的数额起点较为适宜。购买假币以行为人领受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以致使真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为既遂的标准。

  • 标签: 金融工作人员 假币犯罪 中国 刑法 犯罪既遂
  • 简介:<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些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都是规范性文件,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省级以下(不含乡)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的工作是一种抽

  • 标签: 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 法律法规 人民政府 地方行政 立法工作
  • 简介:道德重树与禁娼工作张爱民,万自新当一些人尚在卖淫嫖娼是否有罪,是否有害的怪圈中躇踌、茫然、无所适从,还在挖空心思为其标榜的所谓需要论、有利论、安全论等论调作苍白的辨解时,卖淫嫖娼以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向人们亮出了黄色警告牌,其不可低估的危害也表现得淋漓...

  • 标签: 道德教育 禁娼工作 道德品质 预防和控制 道德伦理观念 社会丑恶现象
  • 简介:以邓小平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进人了改革开放的新阶段。与此相适应,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新阶段。在新阶段中,政法工作和法制建设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和取得共识的重大课题。为此,本刊特约发表两篇专论,一是余烈同志的《政法工作转变观念刍议》,一是江平同志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这两篇专论,都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和开阔的思路,针对政法界长期以来的思维惯性,前者提出了政法工作8个方面的观念转变问题;后者提出了使经济与法制同步发展的5个方面的基本理论观点与关系问题。实现这些观念的转变,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关系,必将促进我国政法工作和经济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出现新的局面。本刊特以这两篇文章作为新年开篇要论,呈献于读者面前,以供研究参考。

  • 标签: 转变观念 政法工作者 新阶段 新观念 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 简介:定边县计划生育局设计生协干职办、流动办、督查队和25个乡镇的计生办、服务站以及县、乡、村各级计生协会组织。2001年,在定边镇、贺圈镇、安边镇设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形成了332人的计划生育专业队伍。

  • 标签: 定边县 计划生育局 流动人口 人口管理
  • 简介:江泽民与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政法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政法工作,是全党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增强新形势下驾驭全局的能力,...

  • 标签: 政法工作 会议代表 政法队伍建设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社会治安 江泽
  • 简介:2008年9月25日.广东省法学会在广东检察官培训中心召开了理论研究工作者大学习大讨论专题会议暨学科研究会建设会议。广东省法学会下设的十多个学科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以及其他理论骨干共100多人参加了会议。广东省法学会会长王骏出席会议并讲话.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占同作了学习动员部署。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葛洪义,

  • 标签: 专题会议 广东 法学会 工作者 华南理工大学 副会长
  • 简介:2007年8月25—26日,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与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共同主办"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论坛"在津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主任马志冰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与闭幕式,天津市监狱郭炜监狱长代表论坛主办单位致欢迎辞与闭幕词。在开幕式上,中国政法大学科研

  • 标签: 监狱管理 监狱史 天津市 服刑人员 矫正教育 论坛
  • 简介:4月28日,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在福州召开全省法学会工作推进会。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李晋闽,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肖育斌,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政治部主任邓佳文参加了会议并分别作了讲话;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何晓清主持会议。

  • 标签: 学会工作 中国法学会 政法委 副会长 省委 副书记
  • 简介:<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三种新罪名,即侵占罪、商业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颁布后,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贪污和挪用的,将分别按上述三种新罪名处罚。但《决定》第12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故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因主体是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国有企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补充规定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