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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法总则主要指的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民事责任在各个分则部分中均会存在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即便独立成编侵权责任,也需要在民法总则中置于抽象的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在民法总则中,其各项制度的构建均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均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从权利、义务、责任逻辑关系上应该为民法总则的内容,而在对民法总则制定的过程中,其基础应该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我国已经形成的立法传统是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

  • 标签: 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 正当性
  • 简介: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是不同的概念。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可以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民法总则》并不要求非法人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对自己财产的财产权与出资人(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规则中的无限责任仅指出资人(设立人)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最终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对于其出资人(设立人)自身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 标签: 非法人组织类型 主体独立性 财产区隔 债务承担 分支机构
  • 简介:《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章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形态作出一般性规定,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对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分担方式的立法经验,写入了多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结合《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适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应当承认民事责任形态类型的归纳,需要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部分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等责任形态的现实需要,在立法设计和司法解释上既要维护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又要兼顾本土实用性和立法前瞻性的要求,实现民法总则与现行法内容的现实对接,也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分则内容的立法设计提供科学指引。

  • 标签: 民事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 简介:《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 标签: 民法总则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不动产 法律性质 权利客体
  • 简介:摘要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的非常快速,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也越发的普遍,侵犯了网民的合法权益。我国针对此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网民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的完善,有效的保护了网民的权益,避免网民的虚拟财产遭受损失。本文以下分析了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并总结了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具体内容如下。

  • 标签: 《民法总则》 网络 虚拟财产 含义 价值
  • 简介:在本文就《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展开的研究中,笔者详细论述了《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并结合比较法分析得出了《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调整建议,希望这一建议能够为我国《民法总则》的完善带来较为有力的支持。

  • 标签: 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 内容调整
  • 简介:引言: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不能忽视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自中共中央18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将我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纂作为我国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首要任务之一的顶层设计方案后,我国一度似曾放缓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又开始升温。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

  • 标签: 专家建议稿 法典编纂 民法制度 编纂工作 顶层设计 《民法典》
  • 简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颁布以来一直受到学界的广发关注和讨论,其对一些重要问题所做出的抉择,必定对民法分则的编撰产生系统性的影响,文章主要从价值论、法源论、规范论、能力论等九个层面出发,对我国《民法总则》进行了一个系统性的评析。

  • 标签: 民法总则 评析
  • 简介: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标志着新中国民法编纂完成了第一步。文章介绍了前四次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过程,并在其基础上对《民法总则》做了宏观评述,指出了《民法总则》在结构体例、主要内容等方面精准地继受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当然也在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等方面有所创新。同时也指出了《民法总则》无论是在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方面还是在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 标签: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 创新 不足
  • 简介: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有关日本民法总则的教科书。原作者山本敬三是京都大学法学部教授,乃当前日本民法学界的中坚人物之一。日文原著出版于2001年4月(有斐阁)。

  • 标签: 民法讲义 讲义总则
  • 简介:针对《刑法》总则中的十二个重要问题,选择有代表性的判例,提炼核心争议问题,并对该争议问题进行精练评论。《判例刑法教程》(总则篇)针对《刑法》总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故意与过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预备、未遂与中止,不作为犯,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竞合论,死刑,刑罚适用十二个重要问题,选择有代表性的判例,每一个判例除包含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关联法条外,还从中

  • 标签: 刑事责任年龄 单位犯罪 不作为犯 紧急避险 刑罚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
  • 简介: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施行。《民法总则》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水平,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总则》的颁行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 标签: 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意义 民事立法 法律规范 社会生活
  • 简介:理性、体系性是民事立法的生命.《民法总则》第146条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规定存在体系化思维不足、类型化不够、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第三人效力等问题.立法论上,未来《民法典》应对单独虚伪表示行为及其效力作出规定,以克服虚伪表示行为类型化不足的问题;此外,由于双方虚伪表示行为的法律效果可能与第三人相关,故还应就其对第三人的效力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 标签: 虚伪表示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 真意保留 戏谑行为
  • 简介:从比较法上观察,在民法典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并不是一种常态。我国《民法总则》对基本原则的列举更多地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传统的延续。尽管立法者可能没有明确的意识,但是这种立法例和内在体系的外显、体系融贯性的要求存在紧密的关联。上述两种理论的出现时间有先后的差异,理论基础也有区别,但是共同的目标均是对概念法学僵硬性的克服,从而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更多的价值指引。在《民法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只是内在体系外显和体系融贯性追求的第一步,更加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关系、价值排序、可能的动态体系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将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在具体规则中体现出来,这是实现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关键。

  • 标签: 基本原则 内在体系 外在体系 融贯性 规范获取
  • 简介: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典常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表达了一个民族对一系列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也不例外。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该法就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自然,表明了立场和态度,展现了其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为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 标签: 民法总则 社会 国家 自然
  • 简介: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一批法律法规修订案及草案.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对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以及营利法人的成员滥用其权利的后果等法人制度方面的规定予以完善.

  • 标签: 草案 民法总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一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
  • 简介: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民事法律,《民法总则》中的很多制度与《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紧密关联,创设的新制度并不算多,但仍存在一些与目前法律规定有所不同的规定内容。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有必要充分了解这些不同的规定内容,并对《民法总则》实施后的司法实践持续予以关注,

  • 标签: 民法总则 外资企业 《民法通则》 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法》 民事法律
  • 简介:《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的关键一步。《民法总则》的制定受到中国当下的既有立法、法源体系结构以及民法典编纂的组织模式的深刻影响,强调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民法总则》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所作出的抉择,对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会产生系统性影响,《民法总则》对具体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司法适用。但《民法总则》也遗留了一些问题,表现出与先前的立法类似的缺陷,并且制造出一些问题,例如对人格权问题的规定过于简略,不合理地拆分了债法体系。这些问题有待于在分则部分的立法中,以替代性的方法予以弥补。

  • 标签: 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人格权 债法体系
  • 简介: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表意人是受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当然受到影响。此处的“第三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所有第三人均可。其效力集中体现为受胁迫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冲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可得知,现存有两种关于第三人胁迫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静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动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并进一步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0条之规定进行评价,认为《民法总则》第150条中采取了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其弥补了我国第三人胁迫制度之空白,但并未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适当的保护,进而指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

  • 标签: 合同自由 静态安全 动态安全 第三人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