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达十余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不履行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裁定从甲公司持有股份之丙公司划拔执行款并在未通知丙公司的情况下强制执行。丙公司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甲公司投资丙公司的资本已成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属于丙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甲公司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甲公司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份或以所得权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这一点在199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
简介: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依托第三人再审之诉,借鉴“第三人撤销判决的异议”制度,构建案外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而要树立整个社会的法制信仰,无不以司法公信力为前提条件。但在司法过程中,“执行难”一直是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短板,尤其是在民事领域。法院执行是确定法律文书在公众心目中威信力,提高法院公众信任程度得重要环节,事关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得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质意义。本文着重从执行权的理论、现状以及对策做了探讨,并从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方面系统介绍权利实现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