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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是判决结果正确但没有运用正确逻辑的典型例证。“信托财产确定性”特指信托设立之时的确定性。信托有效成立之后,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取得的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物上代位性成为信托财产,不在“信托财产确定性”要求的射程之内。运用民法常识进行解释即一目了然:根据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所从事的哪怕是无效行为,原则上不会影响到已生效行为的效力。

  • 标签: 信托财产确定性 资产收益权 物上代位 资产收益权信托
  • 简介:2016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为19.36万亿元,同比增长7.1%,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6%。按照住建部《"十三五"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筑业总产值将突破25万亿元。未来,建筑业将借助于"一带一路"开放战略的机遇,在走向国际市场的进程中提高竞争能力,实现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工程担保作为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有着巨大的业务空间。

  • 标签: 工程担保 困境与出路 担保机构
  • 简介:土地信托不仅是一种土地流转机制,而且也常常被运用于耕地保护,称为"耕地信托保护"。在欧美诸国中,美国的土地信托发展最快,并已经成为非常成功的耕地保护模式。在耕地信托保护模式下,土地信托组织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获得耕地,然后将这些耕地转让给"公共中介或规模更大的国家保护组织",由其具体运营耕地,同时土地信托组织对耕地状况进行监控,避免其遭受商业开发的侵扰,防止耕地流失。

  • 标签: 耕地保护 土地信托 美国 经验 土地流转机制 保护模式
  • 简介: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托业务获得了持续稳健的发展,在政策变动以及市场波动的新形势下,各个金融机构准确把握市场机会,拓展信托业务规模,行业信托资产持续提升,信托业务收入也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迈入新常态,金融信托业务也正在面对着宏观政策环境、监管环境以及行业格局等新的变化,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上,现阶段金融信托业务发展的重心与方向主要在于推进改革与创新,通过转型来回归行业本源。本文通过分析金融信托业务的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思路。

  • 标签: 金融信托 业务发展 思路建议
  • 简介:包括动产担保物权法在内的物权法规范,可以分为静态规范和动态规范。动产担保物权法的静态规范主要包括有关动产担保物、动产担保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法三个方面的内容。中国动产担保物权法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存在立法缺陷,需要在未来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中予以完善。

  • 标签: 动产担保物权 静态物权法 物权 物权法
  • 简介:信托制度日趋完善和土地流转的革新需要为土地信托提供了土壤。土地信托中,农民保留了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经营权。现行土地信托模式存在政府干预度过高、损害受益人权利、结构理想化、村委会性质模糊等问题。土地信托应当采取专业合作社加商业信托公司模式,既能尊重农民意愿、维护信托财产独立性,又能发挥商业信托公司的高效性,增强竞争力。农民以土地权益入股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将土地委托给商业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政府应当为农民提供就业帮助,信托公司应当将一部分收益用于农田维护。

  • 标签: 农村土地制度 承包权 经营权 信托模式 专业合作社 商业信托公司
  • 简介:就传统制造而言,突破口一是高端制造,二是人工智能,三是两者的融合,这些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途径。

  • 标签: 担保 雷区 人工智能 质量发展 制造
  • 简介:在禁止流押、流质的背景下,学者对买卖型担保的解释路径进行了诸多尝试,但并未形成共识,对各种路径进行梳理及分析实属必要。在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买卖型担保合同仅具有债权效力,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买卖合同实现债权担保。债权人所获得的所有权是担保性所有权,因此在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得就该担保标的优先受偿。基于买卖合同而履行的房屋备案登记行为或预告登记行为等合同公示方式,虽未使买卖型担保具有物权效力,却已使合同具有了对世性,在功能上为主债务届清偿期后债权人就房屋优先受偿提供了保障。

  • 标签: 买卖型担保 流押条款 担保性所有权 公示方式
  • 简介:当前,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是制约小微企业、“三农”及实体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地方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做大做强融资担保信贷规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为此,在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加快推进省级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运作,以基金为“纽带”和“平台”,以资本金注入和风险分担为重点,支持地方融资担保业务快速增长。

  • 标签: 融资担保业务 基金设立 运作 省级 经济发展 “三农”
  • 简介:由于农地权利体系的二元划分,致使农地信托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农地信托的财产不明确;二是农地信托的委托人非农化。农地"三权分置"的提出,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离,使得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进而成为农地信托合格的权利载体。农地信托的目的也将由宏观的政策目标演绎为微观的个人诉求,信托财产也将由使用权等不明确的权利更新为经营权,信托委托人将由政府、专业合作社等改良为农户。信托制度引入农地流转后,将有助于提高农地金融的普惠水平,从而因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

  • 标签: 农地信托 “三权分置” 经营权信托 财产信托当事人
  • 简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集合社会各方面资金,聘用专业人士投资和经营管理。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创新的背景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以一些大城市为例,即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启动,经历了1992~1993年的高峰和1996~1998年的低峰,从1999年开始又一波上涨一直到2008年初,2008年中到2009年初普遍出现价跌量缩的情况,2009年3月以来又有了较大的价涨量升涨。

  • 标签: 信托基金 房地产投资 投资信托
  • 简介: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 标签: 动产担保 抵押 让与担保 信托 所有权保留
  • 简介:乡镇党员领导干部为农户贷款担保并非好事。据了解,不少农村金融机构为规避自身的风险,在向农户推出贷款时,要求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及经济基础较好并有一定还款能力的自然人作担保。为此,有不少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自愿或违心为农户担保。有的一人累计为多户农户担保贷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其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与其个人工薪收入完全不匹配。

  • 标签: 党员领导干部 贷款担保 经济基础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在保证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能使到期债权能够顺利的实现,担保物权由此而生,其最主要的内容便是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能够设立不仅仅因为它是担保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更是担保物权能够实现的最重要效率之一。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进行合理的制度选择,不仅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决定到日常之担保交易能否顺利运转。文章将以担保物权相关诉讼的若干问题展开分析、总结,以期更好保证担保物权人得有顺畅之途径来实现其担保物权。

  • 标签: 担保物权之诉 管辖法院 诉讼费用
  • 简介:担保企业的统战成员呈现出人数多、经历经验多元、部门分布广、学历成就高等多方面特点。担保企业需要提高统战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统战工作机制,加强党的理论学习引导,加强与统战成员间的情感联系,注重统战成员的人才培养,激发统战成员的创新活力,使他们凝心聚力,发挥优势,积极投身担保业务实践事业,助力担保企业发展。

  • 标签: 统战 担保 企业
  • 简介:在现'三权分立'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可作为客体通过信托企业进入市场中流转。但大多农民不清楚其中的权责分配关系,担心自身利益受损,土地经营权在信托流转实施中也并不顺利。为了积极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在法律中明确信托流转各方的产权责任,监管控制,控制好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过程中的风险。

  • 标签: 土地经营权 土地流转 土地信托 风险管控
  • 简介:关于善良管理义务认定标准,英美法系经历了从“普通的谨慎商人标准”到“专家标准”的演变,而大陆法系则近乎统一适用“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标准之原则性规定,具体认定标准规范尽付阙如.反观大资管背景下我国信托业“打破刚兑”的现实要求,评定信托机构是否尽责则成为合理划分投资者与受托人权益边界之关键.因而,必须在明确“专家标准”注意义务的基础上,注意主客观标准相结合,动态评价投资行为,整体规划风险与收益目标,尽快完善善良管理义务尽责评价体系.

  • 标签: 信托受托人 善良管理义务 谨慎投资义务 投资组合理论
  • 简介: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世界各国逐步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农地金融制度。农地金融制度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从担保品处置成本这一视角切入,通过对国际农地金融制度进行比较,诠释了担保品处置成本因素在农地金融模式选择中发挥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对国内主要农地金融模式进行探究,并就如何建立适应农地规模经营趋势的新型农地金融制度体系提出了建议。

  • 标签: 农地金融 农地规模经营 融资担保
  • 简介:随着金融机制改革逐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担保交易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此背景下,作为非典型担保的动产让与担保异军突起,应用广泛。时至今日,学界对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已作较为充分的研究,但其中的三个通说观点值得商榷。第一,"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不可成文化"之通说依据不足,动产让与担保应予成文化。该制度之"让与"并非虚伪表示行为,而系当事人内心真意之表彰;该制度并非违背"流押禁止"之规,而是与其并行不悖;该制度并非与担保物权体系相抵触,而是与其相兼容;该制度并非无比较法上先例,而是有迹可循。第二,"动产让与担保制度采‘所有权构造’"之通说依据不足,动产让与担保应采"担保权构造"。该制度并非与交换价值"绝缘",而是具有鲜明的价值权性;该制度的公示手段并非是占有改定,而是声明登记;该制度设计时并非仅考虑债权人利益,而是应兼顾好各方利益。第三,"动产让与担保权实现采处分清算"之通说依据不足,动产让与担保权实现时应将当事人意愿置于优位,以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应采归属清算方式。

  • 标签: 动产让与担保 成文化 担保权构造 归属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