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基于我国“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宗旨,这种理念肯定了刑法的惩戒功能与指引功能,给予偶犯、初犯改过自新的机会。随着法律制度的出台,法律问题逐渐转变为与法有关的社会问题。在现代社会,如果不能通过详细的实施计划衔接刑法判决,那么社区矫正亦会流于形式化。现行社区矫正法缺少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信息保护、复学接洽、教育矫正的相应实施细则,法益保护不足,应该进行必要的细化处理,避免刻板僵化。
简介:社区矫正(Community-basedCorrections),亦称“社区矫治”或“社区处遇”,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基本涵义在于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最显著特点就是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社区矫正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伴随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国的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西方国家,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而作为监禁刑主要场所的监狱,又不可能无限扩大。随着先进行刑理念的生成和普及,西方国家开始探索行刑社会化问题,他们对一部分被判处轻刑的罪犯,以放在社区中矫正取代监禁矫正,不仅降低了行刑成本,也收到了较好的改造效果。到上世纪80年代,适用社区矫正的国家越来越多,有些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数量已大大超过监禁刑数量,在欧美国家更是发展迅猛,目前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已经比较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