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明确作为罪刑法定的一个派生原则已为西方理论界所普遍承认。明确原则不仅要求罪刑法定,而且要求对罪状和法定刑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新修订的刑法典,摒弃了过去刑事立法中“宁疏勿密”的指导思想,采取了“尽量明确”的立法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基本原则明确;二、罪刑的明确化程度有较大提高;三、取消了三大“口袋罪”。

  • 标签: 明确性 基本原则 罪刑
  • 简介:明确是对刑法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然而,我国《刑法》中存在诸多模糊之处.究其原因,既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偏误有关,也与立法技术不成熟以及立法机制不健全有关.要实现刑法立法的明确化,就必须匡正立法理念,确立疏密平衡、繁简得当的立法指导原则,并采用能够体现明确要求的罪状表述方式、罪名确立模式、法定刑配置模式和立法语言,同时,需要在刑法立法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以及语言学家审读制度.

  • 标签: 明确性原则 刑法立法 明确化 立法语言
  • 简介:明确是刑法规范对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然而,犯罪现象的复杂、立法者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语言自身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刑法立法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绝对明确,刑法的明确是一种相对的、有限度的明确。在内容上,刑法明确原则的相对主要包括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和法定刑明确的相对。其中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性要求立法者所型构的行为模型要能够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明确的相对则要求立法者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

  • 标签: 明确性原则 相对性 刑法立法 构成要件 法定刑
  • 简介:法律必须明确,否则,守法者会“无所措其手足”。基于此,世界各国与地区均通过立宪或司宪的途径确立了法律明确原则。然而,在法律明确的判断标准上,理论界与实务界缺乏共识。基于完备、可操作的考量,法律明确标准有三个明确公式。这三个公式在辅助原则、构成要素、参照基准、解释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对法律的明确要求也呈递减趋势。在具体的案件中,应按照法律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结合法律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涉力度与特定事项的特质,从上述三个明确公式中选择其一,作为法律是否符合明确原则的判断标准。

  • 标签: 明确性原则 明确性公式 三重判断基准
  • 简介:明确是罪刑法定主义对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它要求立法者不得制定构成要件不明确、行为犯罪化的边界不清晰、法定刑幅度不确定的刑法规范。判断标准是明确原则的核心。在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具有明确时,如果一般民众能够理解其意义和适用范围,并能据此预测某一行为的后果,那么该规范就是明确的。所以,刑法明确的判断基准是具有正常智识的一般民众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判断的尺度包括理解可能和预测可能

  • 标签: 明确性 一般民众 理解可能性 预测可能性
  • 简介:在违宪审查的论域内,法律明确要求的宪法规范依据在于罪刑法定、正当程序等宪法条款或原则;而我国宪法第5条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规定及第33条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法律明确原则的.中国宪法文本依据.法律明确原则审查标准的确定至少应遵循如下两项基本规则:一是规制事务领域的不同决定了判断立场和判断尺度的差异;二是受众的立场与审查权的裁量之间的相互协调.然而,基于审查标准的不明确、法律的模糊特征及解释技术的运用,法律明确原则在违宪审查实践中的作用空间是十分“狭窄”的.

  • 标签: 法律明确性原则 宪法依据 审查标准 违宪审查
  • 简介:甲:向您请教个问题:条件到底能不能创造?乙:你这问题是怎么提起来的,能细说一下吗?甲: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曾播发长篇录音报道《重唱创业歌》,第四集《王铁人的呼唤》有一段王的讲话录音说:'到了大庆啊,困难确实很多,这个情况下嘛,有也上,没有也上,创造条件也上,把油田呀,早日拿下来.'对此,《重唱创业歌》的编辑者评论说:

  • 标签: 王进喜 录音报道 编辑者 在哲学战线上 王若水 特定意义
  • 简介:食品监管渎职罪目前迫切需要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无论是个案中的法律适用解释,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均是如此。在确立该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坚持合法原则,同时应兼顾明确和适应原则,兼顾区分和可通约原则,与相邻犯罪立案标准相协调原则

  • 标签: 食品监管渎职罪 立案标准 明确性原则
  • 简介:摘要刑法规范的模糊明确之争,关系到刑法规范适用之价值取向,其渊源来自哲学领域的的实质依据与形式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主张刑法规范必须明确,英美法系国家则历来允许模糊刑法规范与明确刑法规范并存。刑法规范的模糊有利于因情而变,实现社会正义,但易导致司法裁量权扩张以及司法擅断,需要严格的程序规则保障。

  • 标签: 刑法规范 模糊性 明确性
  • 简介:摘要影子教育在我国小学阶段也非常普遍,孩子们早出晚归,不堪重负,而家长对于孩子本阶段的教育目的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本文主要对这个现象进行试探讨论。

  • 标签: 小学阶段 影子教育 教育目的 明确性
  •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始终存在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紧张关系的缘由在于"罪"的不明确。该罪的不明确表现行为类型与规制对象的模糊。造成这种法律规范模糊的关键因素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政化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是与国家任务相一致的立法趋势。通过总结改善立法技术与规范法官解释,可以降低罪刑模糊所带来的影响。

  • 标签: 罪刑法定明确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解释 确定性 实质正义
  • 简介: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下发以来,上海市各民办高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自身办学质量。此前,上海市委副书记殷一璀、副市长杨定华带队深入民办高校调研并听取举办者和办学者的意见,宣传文件精神,提出上海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的具体要求,得到了各民办高校的积极响应。

  • 标签: 民办高等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 民办高校 文件精神 市委副书记 上海市
  • 简介:是要求刑法对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我国一九七九年刑法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对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原则

  • 标签: 中明确化 原则缺陷 明确化原则
  • 简介:原则探析吴春雷一、原则的概念就目前中外的法学理论来看,对法的原则问题的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原则就是的原理,只不过前者偏重于法学意义,后者倾向于学术意义①。2.认为原则的构成要素之一。一般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

  • 标签: 法律规范 基本原则 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 法律制度 指导意义
  • 简介:<正>为了贯彻执行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以下简称经济合同),不久前市工商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旧”交替、街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协商和研究,取得共识。一、关于修正后的《经济合同》生效时间及溯及力的问题《经济合同》的生效时间仍是198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因此,凡涉及“决定”中的有关问题应以“决定”公布之日,即1993年9月2日起按修正后的《经济合同》有关规

  • 标签: 《经济合同法》 仲裁机构 执行合同 经济合同管理 “决定” 经济组织
  • 简介:欧盟的优先原则指欧盟优先于成员国法律和欧盟生效之后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条约,这个原则早已被欧盟的判例所确立。而在“卡迪案”中,欧盟法院认为欧盟中的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优先于欧盟机构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颁布的条例,从而进一步扩展了欧盟的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并间接地构成了对《联合国宪章》的合法审查。从而表现出:一方面,该判决体现了欧盟法院在促进欧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使《宪章》在国际社会中的根本性地位受到了挑战。因此,联合国应在依据《宪章》和国际法院判例的基础上作出从容应对,尽可能将安理会决议的合法审查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

  • 标签: 卡迪案 优先性原则 欧盟法 联合国宪章
  • 简介:身份是规范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是指婚姻、收养或亲属,而不应包括继承。自愿、平等和人格独立、保护弱者和儿童最大利益优先,是身份立法的主要原则。自由原则包括选择共同生活方式或者家庭模式的自由、身份行为的自由。身份以平等和人格独立为基础,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人格独立为目标。身份法制度设计上应有利于对老年人的扶养,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在涉及儿童利益的事项上应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各种不同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儿童最大利益。

  • 标签: 身份法 身份关系 自由原则
  • 简介:<正>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4年12月22日审议的立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 标签: 立法法 征税对象 计税依据 专属立法权 修正案草案
  •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益;与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益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益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益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益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益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益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益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益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益理论研讨会的召开。益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益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益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益概念�

  • 标签: 法益 德国刑法学 赫尔希 犯罪构成要件 莫里茨 概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