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始终存在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紧张关系的缘由在于"罪"的不明确性。该罪的不明确性表现行为类型与规制对象的模糊性。造成这种法律规范模糊性的关键性因素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政化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是与国家任务相一致的立法趋势。通过总结改善立法技术与规范法官解释,可以降低罪刑模糊性所带来的影响。
简介:<正>为了贯彻执行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不久前市工商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旧”法交替、街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协商和研究,取得共识。一、关于修正后的《经济合同法》生效时间及溯及力的问题《经济合同法》的生效时间仍是198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因此,凡涉及“决定”中的有关问题应以“决定”公布之日,即1993年9月2日起按修正后的《经济合同法》有关规
简介:欧盟法的优先性原则指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律和欧盟法生效之后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条约,这个原则早已被欧盟法的判例所确立。而在“卡迪案”中,欧盟法院认为欧盟法中的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优先于欧盟机构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颁布的条例,从而进一步扩展了欧盟法的优先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并间接地构成了对《联合国宪章》的合法性审查。从而表现出:一方面,该判决体现了欧盟法院在促进欧盟法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使《宪章》在国际社会中的根本性地位受到了挑战。因此,联合国应在依据《宪章》和国际法院判例的基础上作出从容应对,尽可能将安理会决议的合法性审查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益;与法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法益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法益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法益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法益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法益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法益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益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法益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法益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法益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法益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法益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