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务”为主题的2015两岸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论坛,交流了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措施,探讨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范性质问题,探究了诱惑侦查的行为过限及其实践防范问题,总结了“情报主导侦查”背景下诱惑侦查的基本做法,提出了实际工作中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问题,取得了重要的学术共识和理论成果,形成了聚焦前沿、形式创新,多元结合、深度互动,精英云集、参与广泛,深化交流、凸显合作等特色与影响。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三份司法解释,以澄清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在该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预约合同可以附带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在国内外法学界都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本文以比较法为视角审视主要法域相关立法和案例所衍生的诸多问题,进而理解预约合同的复杂性,提出了三层次递进式的“诚实信用”框架理论,并尝试在该框架下明确《合同法》与最新司法解释应该如何互相配合以处理和预约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以法经济学方法,深度分析预约合同可能产生的责任的理论基础,提出一种干预主义的路径,以期进一步完善预约合同责任理论。
简介:面对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污染,采用限牌政策的城市越来越多。然而,作为一种总量控制措施,限牌一方面会因为新增牌照的发放导致未来某一天城市通行的汽车数量超过最优规模而不具有合目的性,另一方面会因为影响相关市场主体决策、扭曲资源配置而不具有合理性。作为一种基于价格机制的替代方案,征收拥堵费理论上存在治堵作用,但却可能因为价格信号扭曲而导致效率损失;与此相反,在确定道路通行最优规模后构建一个通行权拍卖市场,并搭建相应的权利交易平台,以市场内生的价格来引导稀缺道路资源的配置是理论上最优的治堵选择,且只需在现有汽车牌照拍卖制度上做细节调整,具有可操作性。
简介:如果一方有权合法地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该方通过索要对价来令另一方免受此损失并不侵犯后者的权益;相反,这种选择权的存在对后者有利。法律可能只是为了使人们免受作出此等权衡选择的精神痛苦,而将之列为被禁止的敲诈勒索行为。不同情境下的敲诈行为具有本质共通性,但或被认为合法,或被认为违法。特定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实体性的社会道德观念,而不存在一以贯之的逻辑标准,故对具体情境下的敲诈之合法性的社科法学分析不可或缺。如果媒体兼具报道企业负面信息的权利、不报道的权利和收费后方不予报道的权利,可能将更有利于社会。这是媒体对劳动果实变现方式的选择,也受到了新闻市场竞争机制的内在约束。媒体并无对公众"知无不言"的法律义务,"有闻必报"不符合新闻业的运作规律。"有偿不闻"亦提高了企业从事负面行为的成本。如果媒体无法、无意愿从报道中获得激励,便意味着新闻市场出现了结构性问题。单纯禁止媒体"有偿不闻",可能会导致媒体减少对企业负面行为的关注,因为报道获得的收益未必足以涵盖成本。对"有偿不闻"仅用公法责任惩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