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世纪90年代,直销这种销售方式传入我国并迅速发展。但由于其自身特点,直销逐渐异化,我们为将其与合法的直销相区别,将这种异化后的经济邪教称之为“传销”。传销对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国为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经历了通过行政法规规制到运用刑法严厉打击的过程。然而,近年来传销活动仍屡禁不止,这部分是由于我国对传销活动的法律规制不完善所造成的。
简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非打击所有的传销行为,其仅针对"金字塔欺诈式销售"式传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仍然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骗取财物"是该罪最本质的特征,但并非所有的传销犯罪都将此本质特征客观外化表现,司法实务中对"骗取财物"应做实质性解释。该罪的主体应当做相对广义的解释,包括传销组织的发起者、核心成员以及各地方传销分支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另外具备组织、领导职能的积极参与者也应当构成本罪;不具备组织、领导职能的积极参与者可以根据其行为构成其它犯罪;对于一般参与者不易以犯罪论。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实施以来已有五年多的时间,但是该罪立法性质仍存有争论,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因为本罪定罪量刑的规定不够明确,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把握入罪的标准,导致前几年适用率极其低下,甚至处于僵尸条款状态。2019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9两高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情节严重”等关键要件予以明确。并且,为了应对越发猖獗的网络犯罪,2020年中央各部门雷霆出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轰轰烈烈的“断卡”行动。在这些背景的推动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走上司法实践的舞台,成为了实践中相对活跃的罪名,仅2021年上半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就有近两千例,比2020年全年总量还多,增速极快。同时,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1年6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二》,又一次明确和细化其中的“明知”、“情节严重”等适用情形,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司法实践。本文从共犯正犯化说和量刑规则说等不同学说并结合近几年该罪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解读其中“犯罪”、“明知”、“情节严重”等要件以及“竞合处置”的原则。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
简介:为了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但对于该罪名的立法表述较为概括,尤其在对作为本罪关键构成要件的煽动行为应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煽动行为概念的认定上,煽动应指以劝说、鼓动、鼓励、敦促、诱惑、请求、命令、强迫、威胁等形式要求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作为煽动目的的"恐怖活动"可适用《反恐法》中对该概念的界定。在对本罪中煽动行为成立犯罪认定的标准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的行为,同时应综合考虑一定的情节。在对煽动行为方式的认定上,在明确界定间接煽动的前提下应将间接煽动纳入到本罪中;此外,以言论为媒介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要求以公开方式实施,而以出版物为媒介实施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无须区分"公然"或"私人",一律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