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建立微波消解-电感搞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nductivelycoupledplasma-massspectrometry,ICP-MS)检验汽车大灯灯壳样品中的微量元素的方法,以达到对汽车灯壳塑料样品进行检验和区分的目的.方法收集33款常见车型的汽车大灯灯壳样品.利用微波消解前处理法将汽车灯壳样品进行消解,对消解所用酸种、消解温度、消解时间3个参数进行了优化.采用ICP-MS对消解液进行检验,得到样品中B、Na、Mg、Ca、K、Ti、Sc、Cr、Pb、Mn、Sr、Fe、Hg13种元素的含量.利用欧氏距离法对检验数据进行统计处理.结果利用以上13种元素,对33个汽车大灯灯壳样品共528组的区分率为92.8%.结论微波消解-ICP-MS法可对汽车大灯灯壳中的微量元素进行准确定量分析.该方法可达到对这些样品进行准确区分的目的.
简介:目的对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分析橡胶的裂解条件进行优化,研究利用橡胶特征裂解产物鉴别轮胎胎面胶。方法采用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确定对NR、BR、SBR的裂解条件及其特征裂解产物,然后根据特征裂解产物及其相对含量并结合聚类分析,对38种轮胎胎面胶进行区分鉴别。结果确定了裂解温度590℃、裂解时间15s及三种橡胶的特征裂解产物;将38个轮胎胎面胶样品的主体成分归为4类,其中NR类5个、SBR类12个、NR/BR并用类5个、NR/SBR并用类16个,且能够对大部分并用类轮胎胎面胶进行鉴别。结论通过优化裂解条件,裂解产物重复性好,特征裂解产物明显,能够确定轮胎胎面胶的主体成分类别并能对大多数并用类轮胎胎面胶样品进行区分鉴别。
简介:由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民意表达缺失,以及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三层面纠纷解决模式的瓦解,使得现行司法制度关于融合与协调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功能丧失。在司法机关面对日益严重的纠纷解决压力与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渴求的情形下,一个具有"国家法民间化"和"民间法国家化"功能的司法层面正在逐渐形成。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不能忽视其存在一定的负效应。
简介:目的采用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比较分析不同极性圆珠笔墨迹的挥发性溶剂组成,探讨圆珠笔墨水溶剂成分的差异性。方法对书写墨迹采用甲醇超声提取离心后取上清液进样分析。气相色谱条件:HP-INNOWfiX色谱柱,分流比:3:1.程序升温:80℃保持1min,15℃/min升温至150℃,保持1min,6%/min升温至250℃,保持5min。质谱条件:EI离子源.溶剂延迟:3min,扫描范围为:29-350amu。结果不同极性圆珠笔墨迹溶剂成分均为醇类物质,水性和中性圆珠笔墨水溶剂多为乙二醇、丙二醇和丙三醇等中等极性的脂肪醇,油性圆珠笔墨水多采用苯甲醇、苯氧乙醇等弱极性芳香醇作为常用有机溶剂。结论GC-MS对圆珠笔墨迹的不同溶剂组成进行有效区分与识别,方法可行、结果可靠。
简介:目的基于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技术,建立毛发中玉米赤霉烯酮的分析方法,为玉米赤霉烯酮的检测提供简捷、高效、可靠的分析测定方法。方法毛发样品经冷冻研磨后加入0.5mL乙腈,置于冰水浴中超声30min,采用AcquityTMUPLCHSST3色谱柱分离,电喷雾负离子源进行离子化,多反应监测方式(MRM)对玉米赤霉烯酮的母离子及子离子进行监测,三重四极杆质谱测定。结果该方法在5~250pg/mg范围线性良好:Y=0.007x+0.044(R2=0.999);玉米赤霉烯酮的检出限为2pg/mg,定量限为5pg/mg;提取回收率为90.9%~95.3%;基质效应88.2%~92.5%;准确度为93.5~107.8%,日内及日间精密度(RSD)均小于10%。结论本方法简便快速、灵敏度高、专属性强,可满足在食品安全和司法鉴定实践中对毛发中玉米赤霉烯酮测定的要求。
简介: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展示了一幅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理论图景,对于创新认识党内法规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功能高度分化致使社会子系统“运作自成一体”“运作上的封闭”体现了系统的自主性,而系统的不自足性又刺激了“认知上的开放”,系统间由此出现了互相激扰和信息过渡的结构耦合.党内法规一方面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规范,属于政治系统,另一方面通过党政联合发文等规范形式使其进入到法律系统之中,由此既激扰法律系统同时又接受来自法律系统的知识反馈,实现政治系统的“运作封闭”与“认知开放成为政治与法律的结构耦合机制(耦合结构),解决了执政行为的“悖论”与“套套逻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政治与法律“去界分化”的危险和法律系统向“开放系统”回归的隐忧.基于此,应当从社会系统论的认识出发,通过“党内法治”调适政治系统的“运作自成一体”,发挥宪法的结构耦合功能抵御“去界分化”趋势,并以“系统/环境”的分析路径明确“国法一党规”关系,实现党规国法的互进共生、和谐发展.
简介:<正>引言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危险较低的伤害行为,这种伤害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致人死亡,但由于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如某种疾病),危害行为导致疾病发作,二者共同作用下产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伤害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考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归责理论实用性的试金石。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同时存在的条件,并且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合,引发最终的死亡结果。行为人加害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这
简介: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创新具有信息大数据、业务交叉性和服务普惠性等典型特征,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能够有效实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监管理念的视角观察,互联网金融创新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但偏重风险控制、实现金融秩序稳定和安全的机构监管模式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监管。故有必要审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在理念和价值方面的矛盾与冲突,从协调效率与公平、风险与安全价值出发,建构一种耦合监管机制,在实现"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协调监管基础上,构建针对其典型特征的功能监管机制,形成系统性风险控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二元结构",在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效率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和信用监管。
简介:为了保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生态环境,在公海上设立海洋保护区被认为是有效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类国际法实践:一类是区域海洋组织设立管理的公海保护区;另一类是国际组织采用的划区管理工具。由于国际法框架内并未清晰地给定公海保护区的定义,导致国际社会就划区管理工具和海洋保护区之间的关系充满争论。国际组织划区管理工具和区域海洋组织公海保护区之间存在耦合互动关系,通过采纳广义的划区管理工具定义,将公海保护区囊括于划区管理工具之内,可以深化这一耦合关系并促进二者之间的结合,从而达到公海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从符合中国的现实权益出发,广义的划区管理工具定义有利于强调国际组织并限制区域海洋组织在公海生态环境保护上的权能,从而减少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实践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