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商事经济活动中,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掌握公司信息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往往存在障碍并与公司之间引发纷争;本文旨在梳理股东知情权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审理意见,总结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实务要点,并认为唯有认可股东能够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方能确保股东知情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全面实现。
简介:“陪审知情权”是一种遍寻我国现行陪审制度规定也难以找到的法律术语。但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行使审判权,其首先要对审理的案情有所了解,正如同患者会让主治医生主刀手术而拒绝不熟悉病情的医生一样,无可非议。但陪审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人民陪审员对案情不了解,造成了“逼迫象棋大师下快棋”的情况——公正无偏的陪审员如同技艺精湛的象棋大师,但是,未参加庭前阅卷、审前证据交换的现实情况却又使得其不可能从容地处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而为人所诟病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甘当陪衬”等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是陪审员对案情不了解所产生的副产品,这些情况又造成了公正与效率的“双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