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中国民事再审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模式?这既是一个理论热点,又是一个实务问题。在鼎沸的学术之争中,关于再审模式的每个细节几乎都遭受到"质疑"和"拷问"。然而,在各种智识的对抗中,在对细节问题不遗余力的探究中,能够将自身论点贯穿始终提出一个具有自洽性的再审"模式"者,可谓寥寥无几。无论如何,再审是一个司法程序,其存在与展开不应当脱离程序二字本身所内蕴的法治意义。有鉴于此,从程序视角对再审构造进行解剖,当有其可自足的论说空间。一、启动与终结民事再审的程序缘由关于再审,第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再审为什么应当启动?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问题是,再审为什么应当终结?启动和终结,是同一个再审程序在时空上发展的两端,二者存在之理由既有一定的差别,又必然存在共通之处。毕竟,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再审为什么应当终结?"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是对"再审为
简介:随着时代变迁及社会转型,家庭结构的组成及形态趋向多元,未成年子女出现在法庭的现象增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子女在法庭上的最佳利益,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6月施行的“家事事件法”参酌德国做法,设置了程序监理人制度.当出现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等情形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选任程序监理人,使其在法庭上代表未成年人子女,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两岸同宗同源,文化背景相同,在对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的规范构造、运行实效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经验,建议在大陆家事诉讼法中设置程序监理人制度,从而实现在司法程序中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简介:侦查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的初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考察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来自外部中立的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侦查权的制约,可以说,在目前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中还不具有一种"诉讼"的特征。我国应该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
简介: 数年前,一个温暖冬日,一位近年走红的青年雕塑家对我说道:"中国的美术院校雕塑系实际上是泥塑系或者说是雕刻系."此话让我有点吃惊,深居京城院校尚不得知,大有不识庐山面目之感,仔细想来,并非戏言.涉及到此,也感困惑,还有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