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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当公司内部出现了解散的法定事由,各个股东可以自行清算,如果在清算中难以达到一致性[1],股东或者是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让其进行强制性的清算。作为从事于[2]清算实务的管理人,当遇到问题时很难从实际操作中寻求妥善解决方案。任意解除权就是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作为理由而主张节约[3]的解除权。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并不享有破产法规定的合同任意解除权。因为强制清算程序是在股东无法自行清算时启动的,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进行。

  • 标签: 清算程序 合同 任意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