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国内涉外一致化立法变革,商务合同(尤其涉外类型)涉及诉讼管辖协议(条款),对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与指引法院实现程序正义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管辖协议依据不同功能定位可有多种对应分类而产生相异效力状况。微观梳理日本的“专属性合意”与“附加型合意”之对应辨析关系,追溯协议管辖的有关基础理论。应然剖析事前尽可能多方考虑不同约定对诉讼权利义务的现实影响而需合理强化诉讼管辖协议效力,理应避免因法院管辖问题滋生二次纠纷之窘迫。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深化改革开放的推进,在国内、双边与多边等多元复杂国际化发展时代背景下,实然开释实务操作中如何有效订立管辖协议成为关键。
简介:罗马法上的债最初起源于犯罪,原始的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罗马法上的债具有强制性和财产性。民法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属于债的范畴,债具有财产性,债法为财产法。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根据现代法理学特别是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应将义务(债务)、责任与法裁区分开。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有科学性,也有局限性。我国应当借鉴和变革侵权行为之债的立法模式,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改变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过于宽泛的内涵,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制定侵权责任法,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奠定基础。民法典应以权利为本位,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观念与民事责任法体系,构建更加科学的债的观念与债法体系。本文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纲要与部分条文建议”。